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李俊慧
如火如荼的里约奥运会还在继续。赛场内,各种项目角逐和花絮吸引着观众的目光,赛场外各类企业见缝插针的广告或营销也打得火热。
从比赛快讯到奥运专题,从文字到图片,从手机到电脑,从微博到微信,随处可见捆绑着各类厂商品牌或商标的奥运相关内容或广告植入。但是,正如有媒体所戏称的,“奥运热点不是你想蹭就能蹭的”,因为如果你不是奥运的官方赞助商,借势营销就很有可能涉嫌侵权。那么为数众多的广告植入或厂商品牌,哪些会涉嫌侵权?
众所周知,按照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而制订的最高法律文件《奥林匹克宪章》,以及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以及“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都属于受保护的,合称“奥林匹克标志”。
与此同时,对于奥运的商业开发,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和举办国的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举办国奥委会”)及每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每届奥组委”)都会在《第xx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予以确定。
通常而言,只有取得奥运会赞助权的厂商才能在包括广告等在内的特定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如果没有获得国际奥委会、举办国奥委会及每届奥组委的许可或同意,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用途。
而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包括“(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等在内的,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都必须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方可使用。
除去前五种属于明确可以判断侵权与否的情形外,“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基本上也给那些希望借势奥运赛事“搭便车”的厂商划定了“红线”。
一般来说,奥运会赞助商分为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TOP计划)、奥运会组委会赞助商和国家奥委会赞助商3个层次,还有合作伙伴、赞助商和供应商等不同赞助级别。因此,对于那些未取得任何类别赞助商、供应商或合作伙伴资格的企业,如果想要借势“奥运话题”做些营销或推广,既要创意独特、新颖,同时也需要对前述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合理避让,不在自己的广告或合作内容中出现任何被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否则很容易陷入侵权的尴尬境地。
在我国,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