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
为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日前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此次意见稿修改内容多达114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梳理相关信息,我们可知,这是自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的第三次大修。就修改内容而言,它确实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带着时代特征。
评价这个意见稿,我认为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对消费者和旅行社的平衡约束。意见稿并没有迎合近年来舆论在某些事件上的偏向性。一方面,它要求旅行社经营管理更加规范。比如,“零团费”“强制购物”等被严令禁止,游客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退货,这加大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它也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如果有违法行为或严重不文明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文明游客将被限制乘坐航班。这无疑有利于冷却近些年一直在发酵的社会热点问题。
不过,在我看来,有关部门推行这个新条例后,还有必要通过更强硬的措施去规范旅游行业竞争秩序。我们要厘清一个概念,特价团不等同于不合理低价团。特价团是一些旅行社的促销手段。只不过,有些旅行社胡乱行事,破坏了规矩。就出境旅游而言,有些不具备出境资质的旅行社,通过挂靠承包的方式涉足出境游,卖出相当低廉的价格。你价格那么低,那我就要比你还低,不然我怎么抢客?如此,就会出现竞争的恶性循环,导致不合理的低价团出现,这也是“零团费”“强制购物”等问题产生的根源。这些旅行社扎根在中低端旅游市场,却又因过度同质化引起恶性价格竞争。此外,有的旅行社劳动用工制度存在很大问题,它们也和导游宰客问题有关。这些问题都指向有关部门对旅行社运行监管存在漏洞,不少制度和法规缺乏执法刚性。如果竞争秩序不严格规范,即便严禁“零团费”“强制购物”,市场还会出现其他类似问题。
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要保护自己,就须记住:企业是需要盈利的,资本带着逐利属性,在消费市场,天上不会掉馅饼,买的没有卖的精。旅游是一种消费,我们追求经济实惠没有错,但是不能为贪小便宜而失去理性。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旅游会逐渐成为很多人的刚需。中国旅游行业还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如何抓住机遇,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释放更多就业空间,提升社会幸福指数,我们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