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夷
日前有网民发帖称,狗咬伤人,人打伤了狗,被拘留了,人还不如“狗”?8月3日,连云港警方回应称:7月5日晚,陈某家的狗将王某女朋友李某玲手臂咬伤。7月7日晚,陈某在遛狗过程中,遇到王某和同行另一男子,两人持刀将陈某家的狗砍杀, 经认定,狗价值人民币3.6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连云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男子砍杀曾咬伤女朋友的狗,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仅从警方回应描述来看,应该说,警方这样做并非完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毕竟,在“狗咬人”已发生两天后,男子因泄愤故意砍杀他人“价值人民币3.6万元”的狗,确实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进一步结合此案发生的具体背景原委,尤其是考虑到这里“狗”作为“公私财物”的特殊背景来看,笔者以为,简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追究杀狗男子刑责,事实上又存在许多疑点。
首先,男子之所以砍杀狗的事实真相原因究竟是什么——究竟是纯粹出于泄愤,还是迫于无奈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对此,网帖的描述是,7月7日晚,当王某再次遇到陈某和其狗时,“恶狗再次想上来咬人,出于自卫当事人就打伤了这条恶犬。”若网帖所述属实,男子砍杀企图再咬人的恶犬,显然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范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更重要的是,即便退一步看——就算男子杀狗不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该行为是否一定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是仍存在进一步值得斟酌推敲之处的。如这里作为被“毁坏财物”的狗,是否属于狗主人的“合法财物”?因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被毁坏财物须是“合法财物”,如《刑法》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只包括公民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不包括非法财产。而依据目前媒体报道和当地相关养犬法规,上述事件中狗主人的养狗行为,无疑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因为该狗为“一只德国牧羊犬”,属于“烈性犬、大型犬”,而2013年《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而此前国家层面的《家犬管理条例》也曾规定,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这种背景下,如果狗主人涉嫌违法养犬、所养犬也非合法财物,那么无论依据《刑法》,还是相关养犬规定,男子砍杀这一违法饲养且已“伤人在前”的烈性犬,显然很难说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