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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疫苗案的本质是人心的溃散
发布时间:2016-03-28 14:33 | 来源:未知


从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销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这四者中,每个单位都负有审查疫苗及其经营者资质的义务。只要有一个环节略微严格,即可斩断罪恶的链条。然而,庞某竟能以缓刑带罪之身,继续“非法经营”达五六年之久。根本的原因,是社会底线的失守,人心的溃散

 

又是慷慨激昂,又是雷霆万钧,又是两手一摊。

 

  审视山东疫苗案,我注意到几个特点:

  其一,既有的法律法规并不缺乏,但是执行缺位。

  目前,官方将山东疫苗大案定性为“非法经营”,而所涉之“法”包括:《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

  纵观上述法律法规,结论很清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上述法律得到严格执行,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的庞某,根本不可能卖出一支疫苗。可是,她居然能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利用网络、快递等最普通的手段,干得风生水起,在业内“颇有威望”,似乎完全处于法外之地。

  其二,这不是一个新形态的犯罪,庞某犯罪更不是新案。

  早在2009年,庞某就曾因非法贩卖疫苗被判缓刑。但是,她不但没有收手,反而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生意”做得更大,上下线网络遍布全国18个省市。

  缓刑期间,重操旧业,变本加厉,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司法部门在哪里?监管部门在哪里?

  其三,山东疫苗非法经营案曝光后,监管方迅即由此前的疲软,变得看似“雷厉风行”。

  山东省罕见地公布了警方查获的庞某的上下线名单和手机号码;国家食药总局连发三条公告,督促各地监管部门限期核对涉案的嫌疑人员信息,每日上报进展,及时向公众公开;还有许多地方的卫计主管部门,在事发之后就大动作地发布公告称:自己辖下的正规疫苗接种渠道没有问题,并未发现与庞某网络的上下线成员存在交易关系等等。

  凡此种种的大动作,却难免有撇清责任之嫌。试问,这类非法经营疫苗,从原本应该封闭、严谨的防疫疾控炼条外流出去后,在体制内非法勾串疫苗贩子,售出或购入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岂会轻易留下毫不掩饰的台账?而在体制外,那些购入非法外流疫苗的“非正规”接种站点,又为何能够在各地疾控和卫计部门的眼皮下长期存在?

  按照规定,疫苗应该由卫计系统管理的疾控中心主导分发、配送,再由药监系统全程监督。但是,地方上的药监局却可以推诿说,他们比地方上的卫计部门级别低半级,因此很难深入疾控体系内部进行监督;另外,临近有效期的疫苗如何处理,国家也无明确规定——似乎疫苗脱离全封闭环,在正规体系外的“黑市”里循环,竟是无可奈何?

  但事实上,从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销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接种单位这四者中,每个单位都负有审查疫苗及其经营者资质的义务。只要有一个环节略微严格,即可斩断罪恶的链条。

  两年前,我曾经就“神经递质检测仪骗局”报道,写过一篇编辑手记“平庸之恶”,其中提到:阿伦特认为,罪恶有两种,一种是极权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一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即对于显而易见的恶行不加限制,或是直接参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面对罪恶,无动于衷;情急之下,主动参与——积小恶成大恶,这就是“平庸之恶”。

  这一段论述,对于山东疫苗非法经营案,同样适用。庞某能以缓刑带罪之身,继续“非法经营”达五六年之久,犯下如此大罪,且至少已波及全国24个省份,绝无理由。如果有,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个社会底线的失守,人心的溃散。

  怎么办?恐怕就事论事已经无济于事,而需要从政治到法律,从道德到文化的整体改造。路遥日暮,时不我待■



责任编辑: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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