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境游保证金,迈出了依规管理的第一步,但仅有行业的行政规制是不够的,还须上升到法律层面。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建议,最近国家旅游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将出境游保证金纳入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管视野(2月17日《新京报》)。
国家旅游局《通知》明确规定,出境游保证金一律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并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建立与银行合作的工作机制等。
显然,《通知》的出台,将有效规避出境游保证金存在的潜在风险。出境旅游保证金由来已久,针对不同的旅游入境国数额不一,5年前笔者曾去欧洲7日游,被旅行社收取5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达到1.07亿人次,2015年上半年出境旅游人数为6190万人次,出境游保证金显然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但多年来,出境游保证金一直运行在法律管不着、监管成空白的“真空”地带,至今为止,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涉及出境游保证金的管理与规范,保证金收多少?采取怎样的收取方式?完全由旅行社说了算,游客无话语权。
正因为出境游保证金行走在法律的空白地带,由此衍生出的纠纷与乱象并不鲜见,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保证金官司,市民邵女士等10名赴泰游客向北京市中国旅行社交纳50万元保证金,按合同约定,保证金应于2015年2月3日至5日期间全额退还游客账户,但到了3月,超期一个多月,旅行社仍未退还,原来这笔巨额保证金被旅行社挪用,无钱可还。
出境游保证金事关游客的切身利益,在管理无法可依的现实窘境下,保证金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尤其当保证金被存入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风险无疑就更大了。有鉴于此,依法监管保证金势在必行,迫在眉睫。这次国家旅游局出台《通知》规范出境游保证金,迈出了依规管理的第一步,但仅有行业的行政规制是不够的,还须上升到法律层面。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法制建设步入快车道,旅游法的制订与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等,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及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发挥着法律护佑和护驾的作用,但出境游保证金至今被法律“遗忘”是个大缺憾,尽快将保证金纳入法制管理时不我待。目前,中国旅游正呈现“井喷式”超常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旅游越是大发展,旅游的盘子越大,涉及游客权益的矛盾与纠纷就会越多,就越是要强化法治,严格依法管理才能为旅游业的兴旺发展注入强劲持久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