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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民告官” 政府应诉是义务
发布时间:2016-02-18 10:54 | 来源:检察日报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老太太状告陕西省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市中级法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该案审判长介绍,这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2月17日《华商报》)。

  原告已胜诉,虽然被告对判决“依然不闻不问”,但强制执行等手段,可保障判决最终得到履行,行政诉讼法第1条行政诉讼目标中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定可实现。

  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目标,却因被告不应诉、不出庭而打了折扣。判被告败诉,强制执行它,都是监督,但就行政诉讼而言,其理想状态是通过对政府的外部监督,实现其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换句话说,不仅需要法院告诉它错了、为什么错了,也需要它自己认识到为什么会犯错误、如何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错误。而被告不参与诉讼,让后一方面的目标无从实现。

  由于华阴市政府未接受采访,其消极应对行政诉讼出于何种考虑,外界不得而知。但在国家法律和政策面前,任何理由恐怕都难以站住脚。前些年,政府消极应对行政诉讼的情况多一些。正是为了改变“告官不见官”的不正常现象,去年5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在第3条对被告出庭作出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当”的表述意味着,对被告来说,出庭不仅是权利,也是职责和义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如今,在不少“民告官”案件中,都可见到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身影。在这样的大形势和法治语境下,华阴市政府对诉讼置之不理,显得格外扎眼。

  政府职能众多、事无巨细,个别工作因为经验不足等原因出现纰漏,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在所难免。出了问题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解决。在一些诉讼中,政府败诉了,但其在诉讼中开诚布公、有错就改的态度,得到原告谅解和社会理解,政府形象反而加分。而不应诉、不出庭,对百姓诉求不闻不问,只能让百姓心寒。

  这起案件是渭南中院近两年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不应诉、不出庭的案件,足见其个别。但它对法治的危害和对政府形象的损害,不应因其个别而被小视。也许相关人员和公众想知道消极应对诉讼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第66条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如果真出现这样的后果,不知涉案的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没有勇气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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