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树人
熊丙奇专栏
衡水第一中学在浙江平湖开分校,由于提前招生,被浙江省教育厅责令进行检查和整改,引发舆论围观和争议,有人赞成浙江的做法,称这是规范招生秩序;也有人觉得这是浙江教育不自信,民办学校有自主招生权,行政部门不能干涉,只要学校能招到学生即可,招不到学生学校自然难以生存、发展。
这是一个涉及自由招生和计划招生的话题。在笔者看来,我国基础教育阶段,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存在自由招生和按计划招生两种选择,这两种选择都可以。但必须要么是全部开放的自由招生,要么是执行统一规定的计划招生,不能对学校招生有规范要求却不严格执行,给少数学校自由招生的特权,这既难以实现自由招生的完全平等竞争,又会破坏招生规范,制造招生乱象。
笔者其实更赞成给所有民办学校完全自由招生权,尤其是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由受教育者自主选择,这有利于学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实现民办学校自由招生,需要注意的只有两点,一是必须真民办,不是假民办,防止公办校借假民办抢生源;二是所有学校有平等的自主招生权利,招生信息公开透明。当然,自主、自由是相对而言的,一些最基本的限制还必须有,比如招生时间不得早于某个时间点;招生对象要具有当年升学的资格条件。
但目前的教育现实比较难实现自由招生。一方面,基础教育资源并不均衡,公办学校招生受政策约束(完成公共教育任务),很难和自由招生的民办学校抗衡,会使优质资源迅速向民办教育聚集,加剧基础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另一方面,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功利教育导向,民办学校为迎合家长的功利需求,很可能就用功利的教育追求吸引家长。民办教育满足家长的现实需求没有错,但教育还有引导家长改变教育价值观的作用。
目前,我国各地都对民办学校提出一定的招生规范,实行计划招生,包括不得提前招生(组织考试),高中招生要纳入统一中考,这可以限制民办学校的抢生源。但民办学校争取自由招生权的办学冲动一直存在。这就对政府的治理带来挑战。其一,为让民办学校接受规范招生,也就是让渡部分自主招生权,政府部门应该把进行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生均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政府有责任给每个受教育者同样的经费保障。当民办学校获得生均拨款后,也就要按政府规定招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按公办学校一样实行电脑摇号入学,部分学位就近入学。其二,必须对所有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无差别执行按计划招生规范,不能某些学校享有提前招生特权,否则就会破坏招生规定的执行。
回到衡水分校在浙江提前招生,用自主招生权来对其进行辩护是不合理的。如果这所学校可完全自主招生,那其他学校也应该完全自主招生,不能只有一校例外。因此,从当地的招生规定看,其提前招生是违规的,必须叫停。这不是对衡水模式叫板,这是执行招生规定。至于政府部门在制定招生规定时是否考虑将统一规范招生的民办学校纳入财政预算拨款,那是对招生规范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衡水模式在河北取得成功,很大程度“得益于”自主招生和按计划招生的“灰色空间”。当地是有针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统一招生规范,但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一视同仁执行,这等于给了衡水中学(及其办的民办学校)招生特权,尤其是衡水举办了民办的衡水一中,虽一起办学,但却以民办名义在全省范围内招生,而其支持者则以自由、自主招生为这种特权进行辩护。很显然,自主招生不该是一所学校的特权,假如允许衡水中学及其分校有不受规范约束的权利,那是对其他学校的不公平,也是对规范的漠视。
要么统一按计划招生,要么完全自主招生,这都不可能令某校有特权而独大,当前,我国需要按计划规范的招生,而长远看,必须走向学校自主招生、办学。但必须警惕的是,不能在这之间留有甚至故意制造灰色地带。
(作者系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