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手机兑换风波:法律责任小,公关麻烦大
公司观察
乐视尽管有权撤销赠与,却不宜抵赖曾许诺赠与。不管自己的老客户们是否得寸进尺,乐视即便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有必要把他们安抚好。
乐视在资本市场的资金链压力似乎暂时化解,但一起法律纠纷却砸在了面前,而且是来自粉丝团的后院起火。据报道,2016年2月乐视官方社区“乐迷社区”称只要连续16天签到,即可获赠“乐米”并“100%兑换乐视手机一部”。但大部分完成任务的“乐迷”发现无法兑换到手机。遂有80人愤而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并已获得开庭。
在庭审中,乐视方面诉讼代理人称“100%”是文案人员疏忽所致。这可能是真话,但在法律上却没什么意义。《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任何一个人,哪怕是临时工,只要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能合法代表乐视发声,其表达就具有法律效力。
乐视也不能通过主张其意思表示错误来免除责任。一来,这是商事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老百姓(45.350, -0.10, -0.22%)会说错话,故法律在一定限度内会容忍其“说了不算”。但商事活动讲究外观主义,即以展现出来的说法为准。例如,即便商家在价签上多标了或少标了一个零,也不能随意以与一般市场价格不符为由而抵赖。本次活动无疑是营销。
二是就案情来看,乐视文案的出错程度还不离谱。万一乐视社区的文宣错写成“100%送一套房子”,我们也不必赞同那些继续自称对此怀有合理信赖的乐迷。
事实上,乐视后来认账的表述是:得加一句“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实供的数量则是100台,不算是象征性的噱头。而在法庭上,乐视最终认可的符合兑换资格的乐迷是一两千人,并提出了每月兑换100台的解决方案。所以真实情况大概是前台经销人员低估了自家“粉丝”的热情度,在后台供货能力吃紧时,不得不强打“补丁”。这既是法律上的不诚信,也是商业上的笨拙。
本案在公共关系上对乐视是一场灾难,不过,在法律上却不是。倘若乐视要硬顶的话,倒至少无需非要兑付这一两千台手机。因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是销售,而是附义务的赠与。用户虽然在获得手机前,需要从事签到等行为。但这些行为所需要的劳动量微不足道,据此等行为和少量“乐米”兑换手机(较之于对其他商品的乐米兑换比率),本质上是白拿。这也是为何诸多兑换不成的乐迷失落之处。
然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既然是白给,那也可以不给。法律只保护真实的对价付出(如购买款),而不保护“空欢喜”的精神损失。同理,有原告提出按消费欺诈予以三倍赔偿、赔三个手机,有些过分。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乐迷们拿的受赠的乐米,兑换也未成功,所支付的购买款无从谈起。
总之,乐视尽管有权撤销赠与,却不宜抵赖曾许诺赠与。不管自己的老客户们是否“得寸进尺”,乐视即便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有必要把他们安抚好。我国民事诉讼提倡调解,本案有的原告也提出只是要乐视道歉。故乐视有必要与乐迷们多加沟通,予以适当补偿,以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