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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上课:男友VS妈妈 张靓颖财产究竟安不安全?
发布时间:2016-10-11 11:36 | 来源:成都商报


9日14时许,在《张靓颖和他的朋友们》音乐会发布会上,冯轲安慰哭泣的张靓颖

卷入风波的吴思潇

  “这件事就只是我的家庭沟通问题,请不要把无辜的女孩@元気大二蛮D 牵扯进来编故事!yoyo是我的好朋友,前两天我们还在一起吃饭。那些根本就没影的事情,请不要去捕风捉影损害一个小女孩的名声!”

  ——张靓颖在微博回应“小三”一事

  开始于爱情,狗血于财产,最终难免一地鸡毛。原本应该上演《欢乐一家人》的张靓颖、冯轲以及张靓颖母亲张桂英三人,活生生演成了一部《非常岳母》。当然,即使身为明星,日子也是甘苦自知。家事,且留给人家自己处理、沟通。一言以蔽之,爱情的归爱情,法律的归法律。

  为此,成都商报记者特邀部分在公司股权、婚姻家事领域资深的法律专家把脉这一事件。

  核心问题则是:张靓颖财产究竟安不安全?

  事件动态

  张靓颖微博反击“有人挑唆我妈”

  卓伟回应:听妈妈的话

  从张靓颖母亲张桂英起诉冯轲,到发公开信斥责冯轲私生活有问题,加上自称少城时代的老员工跑出来爆料,这场风波似乎越演越烈。昨晚,张靓颖在微博上怒斥全明星探负责人卓伟,指责他“把网上流氓的臆测发给我妈看,再挑唆她”,还编造前员工。对此,卓伟只在微博上传了一首周杰伦的《听妈妈的话》表示回应。

  今天就是张靓颖32岁的生日,难道不能让她开开心心的过个生日吗?昨日,全明星探曝光了张靓颖妈妈的采访录音:其一、张母称冯轲包养吴思潇,张靓颖知道两人关系,但不愿承认;其二、冯轲安排吴思潇在张靓颖身边变相监视;其三、张母称吴思潇中戏学费由冯轲张靓颖所出,目前吴思潇住在一所高级公寓里面,价格相当不菲。此外,卓伟曝光少城时代前员工私信内容,前员工称冯轲完全控制了张靓颖,甚至回成都两人都是住酒店,不给张靓颖跟妈妈单独接触的机会。

  之前也有不少网友猜测张靓颖母亲身后有推手在出谋划策,卓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母亲总不会骗女儿的,怀疑有幕后黑手的人是吃饱了撑的。”

  记者了解到,张桂英和卓伟之间有一位中间人,是此人帮张桂英联系上卓伟的,是否这位中间人便是幕后推手,暂时还不清楚。记者昨日向张桂英求证相关事宜,她称“很忙”,便挂断电话。

  至于冯轲私生活的问题,网友“一个老实人说实话”微博爆料称,曾亲眼目睹冯轲与“小三”一起出入酒店。另有网友还称该“小三”是中戏女生吴思潇(yoyo),更曾是张靓颖粉丝。昨日凌晨,张靓颖在微博回应“小三”一事:“yoyo是我的好朋友,前两天我们还在一起吃饭。那些根本就没影的事情,请不要去捕风捉影损害一个小女孩的名声!”不少网友也表示,在事情没弄清楚之前,使用网络暴力不对。

  1

  股权变更

  张桂英声称,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660万元,三位自然人股东张靓颖占70%,张桂英占20%,冯轲占10%。2014年7月10日,张桂英股权则变更为5%。2014年8月19日,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张桂英持股5%,冯轲持股则增至60%,张靓颖持股降至35%。2014年11月24日,张桂英股权及股东资格被剥夺。张桂英声称,她对前述股权变更完全不知情,也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

  股权转让,转让人肯定应该知情

  邵兴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股权转让,首先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达成一致合意,然后公司再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质上,股权转让和其他财产转让法律上并无特别区别,只不过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过程中转让人完全不知情,肯定是不正常的,有可能存在伪造签名或身份证明等情况,那股权转让就有可能属无效行为。转让方可通过诉讼确认该行为效力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张靓颖母亲有两个权利可能受损

  王超(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资深股权律师):作为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或者自己的处分,股权是不可能被剥夺的。张桂英声称自己不知情,这当中是有问题的。要么有人伪造她签字,要么是有人在她马虎、糊涂情况误签了委托书。这一点,可以通过到工商局去调取股权变更或者注销时的材料,这一证据将决定究竟谁是责任的承担者。值得注意的是,结合本案,张桂英实质上可能有两个权利被侵害了。一是股权所有权,另外一个则是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这两方面受损的权益,张桂英均可以主张。

   2

  财产协议

  冯轲声称,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冯轲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另外,冯轲还将甲方为冯轲、乙方为张靓颖的财产协议书予以公布。

  没登记结婚,财产协议不生效

  张承凤(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家事律师):由于协议以《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为基础,同时还有婚前婚后等词语,这说明该协议是一份基于人身关系而成立的财产协议。该协议需基于婚姻关系成立后才能生效。现在二人还没有登记结婚,这就是一份不生效协议,对双方无法产生约束力。另外,如果缺乏某种特殊共同关系,比如夫妻、家人、合伙人等关系,普通人间约定的共有等同于普通民商事间合同。一般而言,约定共同共有需有法律认可的特殊共同关系。否则,只能约定为按份共有。没有婚姻关系基础,二人约定的共同共有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财产约定不具体

  谢友林(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家事律师):整份协议书中看不到具体的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股票、基金、汽车等所有财产的具体情况。更麻烦的是,协议中还牵涉有第三方代持财产。另外,协议书对婚前婚后财产的范围及归属说了很多,但对于如果一方将自己婚前财产擅自转让给他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等责任却只字未提。所以,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3

  律师见证

  除了公布财产协议书外,冯轲还公布了一份律师见证书。回应文章中,冯轲将律师见证行为称做公证行为。

  律师见证类似普通人见证,不同于公证

  颜丽(成都市公证处业务一部部长、公证员):律师见证行为和公证行为,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除了身份特殊,律师见证和普通公民见证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公证机关则不同,属国家法定证明机构。律师见证只是一个形式审查。而公证,则是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还要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查。涉及财产的,对于财产来源,有无纠纷均在审查范围。公证涉及的财产全都必须明确具体。全部的动产、不动产均应有核查后的财产清单,不能包括任何含糊内容。法律效力上,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文书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明效力强于律师见证。

  身份信息等假设有效,难说协议合法与否

  谢友林(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资深婚姻家事律师):律师见证书写明:“经我们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及《财产协议书》后,委托人在我们面前签署了该《财产协议书》。我们出具见证书时假设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我们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做出判断”,假设一说甚至表明,签署这份协议书时,冯轲、张靓颖究竟是不是本人,见证律师没有去鉴定真伪。总之,协议书到底合不合法,是真是假,什么时候有效什么时候无效和本次律师见证一点关系都没有。

  4

  意外遗嘱

  冯轲声称,多年前曾亲笔撰写一份《意外身故遗嘱》并明确: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

  遗嘱是可以改变的

  张承凤(四川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家事律师):即使张靓颖和冯轲并无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冯轲也可以约定自己意外身亡后财产归属于张靓颖。但与此同时,遗嘱实质上是一个很不稳定的东西,要改变实在是太容易了。一般而言,经过公证后的遗嘱效力大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但即使公证后遗嘱,后面公证的遗嘱效力也会大于前面公证后的遗嘱。同时,一个人改变遗嘱,和前面遗嘱的受益者无告知义务。换句话而言,遗嘱人完全可以在不告知前面受益者情况下改变遗嘱。

  另外,冯轲在遗嘱中明确,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这也不严谨。若冯轲尚有需赡养、抚养人员,即使该遗嘱生效,法律也会从中剥夺出相应部分,用于完成遗嘱人赡养、抚养义务。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任宏伟 摄影记者 刘海韵 实习生 梁慧琦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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