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明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让众多法学家反复思索的问题。不同时代的法学家给出了不同答案,赋予法律不同的色彩。英国法学家丹尼斯·劳埃德在《法理学》一书中写道:“源源的法学文墨尽情流淌,致力于提供一个普世接受的法的定义。”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学一直存在着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二元悖论,未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质内涵。无论是古典希腊时代的自然法学派,还是现代的新自然法学派,都侧重于法律的内容,即把法理解为抽象的正义、理性、自由和程序性自然法等。而这些观念,其实是一定历史环境下法学家们所期待的一种价值夙愿。实证主义法学派也并未真正揭示法律的真谛。他们讨论的当为与应为问题,切割了法律的内容,只留下所谓科学的法律形式。这种忽视法律内容、仅强调法律形式的做法,容易导致将法律片面理解为命令或强制。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与生活的关联,重视法律的内容,但他们又忽视了法的形式。
诚然,法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地反复认识才可能得出对它的科学理解。法实际上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是理与力的辩证统一,其中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二者都不可偏废。
一方面,法律具有理的内容。法律必须承认事实和客观规律的作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法律必须根据对事实和规律的认识,提出一定的价值追求和愿望,也就是正义和利益平衡。法律还必须吸收历史积累下来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技术与智慧,即法律文化。因此,法律必须具备理的内涵。有理才能有力。如果不具备理的内涵,就可能导致恶法亦法。
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力的形式。法所包含和表现的力,通常是指法所依赖的国家权力,法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获得有效实施。首先,法所秉持的理、规范必须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内容,也就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次,法律规范必须被归结为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意志、正义,而不是任意的、抽象的,不能脱离物质基础。再次,力还表现为:违反国家强制的理和规范就是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制裁。最后,力还可以理解为内心的强制力和舆论的强制力,即法律的自我强制力。
法是文武之道,是治国之道。因此,我们说法律是理与力的结合,是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而得出的理解。我们既不全盘接受西方观点,也不拒绝吸收西方法学对法律定义认知的科学部分。总之,“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它提供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个概念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于对法的本质认识的问题,关系到法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即法律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只有掌握了科学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才能科学推动中国法治事业发展。
毋庸讳言,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通常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因此,立法必须坚持理的因素,充分尊重客观规律和真实反映人民实际需要;执法必须坚持力的因素,充分尊重和维护国家权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也必须坚持理、正义的因素,即公正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要求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理才能有力,有力才能将理坚持到底。
(作者单位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