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领域的侵权行为的不断翻新,无论是业界,还是社会公众,对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不绝于耳。
3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透露,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去年7月13日正式启动,目前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分别起草的三部专家建议稿于去年底完成。下一步,根据专家委员会讨论结果和各界意见,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将作出进一步修改,争取在今年10月向国务院提交正式的修订意见稿。
著作权法将做哪些修改?对于普遍关注的网络技术所带来的新兴问题,新法是否将有所涉及?……日前,光明日报记者与参与了专家建议稿撰写工作的刘春田教授展开对话,请他就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对话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刘春田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殷 泓
数字时代迫切需要修改著作权法
记者: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您是上世纪80年代最早参加著作权法起草的学者之一,您的观点曾经影响了著作权法的制定。请您谈谈这次修改的背景是什么?人民大学提出的建议稿有什么特点?
人物素描:杨震绘
刘春田:修改著作权法不仅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的大事,对国际关系也有重要影响,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现行著作权法虽在2001年和2010年先后两次修改,但总的来讲还属于印刷技术时代的法律,计划经济和传统思维方式还深刻地影响着这个基本财产制度,也影响了著作权制度宗旨和功能的有效实现。这既不利于对著作权人、作品传播人和正当使用人的保护,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壮大和经济、社会发展,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安全。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司法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5874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35185件,占59.8%,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又超过半数。实践迫切要求著作权法与时俱进,适应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面对国际国内的变化大局,面对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任务,我们有必要适时对著作权法做出新的修订。
三个建议稿,反映了不同的思路,可相互启示。人大知识产权学院的建议稿,组织了全国几十位专家共同参与完成,并力所能及地吸收和反映权利人、产业界、司法机构的意见。建议稿共77条,其中保留现行法16条,吸收实施条例4条,修改34条,新增23条,在三个建议稿中改动最大。国家版权局在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为修法提供基础的方案,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开放性。这种工作方法符合立法工作的规律,具有科学性。
修改的条文要为未来作设计
记者:您认为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的思路和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什么?
刘春田:对此可能有不同理解。修订法律必须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为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功能,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技术进步的影响。数字技术是对印刷技术的革命性变革,已导致主要发达国家著作权制度的变革。中国著作权法是印刷技术时代的产物。技术无国界,如果不因利乘便,适应技术进步,对著作权制度果断实行变革,必将落后于国际社会。
数字传播时代呼唤著作权法“变法”。 光明日报/CFP
二是文化发展的要求。文化是经济发展的一翼,文化产业是文化发展的载体,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著作权法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没有先进的著作权制度,不可能建设现代的文化产业。
三是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一部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著作权法,难以充分、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是总结、吸收20多年我国知识产权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尤其是司法经验,要经提炼反映在新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既是裁判法,也是行为规范。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法院积累了丰富的著作权法实践经验,完全有条件为立法提供丰富的营养,所以修法应当特别重视法院的经验。
五是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已成世界大势。著作权法的修改,影响到全球多数国家的利益,万众瞩目。我们和其他国家生活在一个世界,一个市场中,我们在捍卫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要学会双赢,必须考虑左邻右舍,必须接受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准则。
六是著作权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前瞻性。囿于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和机制,著作权法没有条件两三年就修改一次。因此,这次修改实际是在为2015年以后的社会生活设计著作权法。也就是为创新型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必须有超前意识。否则,法律会成为创新型社会的障碍。
理想目标是建立著作权法律体系
记者: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究竟有多大幅度,会涉及哪些制度和条文,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对此,国内外都很关注,您能否介绍一下?
刘春田:按照适应数字技术与文化发展、繁荣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的要求,在现有基础和框架下,著作权法有必要进行较大的调整,从保护对象、权利主体、权利体系设计、权利归属、权利利用与处分、邻接权、权利限制、著作权合同、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赔偿、著作权集体管理,以及著作权纠纷的调解等制度,还有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等,都需要进行体系化的调整,否则不足以胜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因应数字技术出现的问题,如计算机程序、技术措施、临时复制、向公众传播权等制度,应当认真应对。国家版权局阎晓宏副局长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他认为修改的标准是“当与不当”,并提出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条约的统一,外国经验与中国制度的统一,立法原则与法律条款的统一。
另外,修法应当明确两个任务,一是完善法律的体系化,二是突出修改重点。如果能建立一个科学的、开放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并修改好重要的制度,就很理想。至于最终修改幅度多大,是大、中、小改,没有人可以未卜先知。修法涉及中国国情、理论指导、经验总结、立法者的眼界、立法技术,还关乎权利人、产业和公众等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国际关系等因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天下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
让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信仰
记者:修改著作权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它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是什么,前景如何?您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教育与研究,可否谈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评价和展望?
刘春田:我国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一直面临修改的压力。表面上看,压力来自发达国家,但归根结底源于我们的制度与迅速发展的技术、经济不相适应。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优劣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长期落后于技术经济的发展,不但影响自身利益,也会影响我国经济赖以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因此,应当适时修改知识产权制度,以保障经济健康、较好发展。
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从上到下,从官方到民间,总体上说,还缺乏共识。必须看到,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工业经济与生俱来的法律文明,它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伴随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新型财产制度。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是不容质疑的。但我们的社会、国民,还没有做好准备迎接知识产权这种属于市场经济和工业文明的崭新的财产制度,这显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法律是一种信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信仰。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成为财产制度的核心,属于社会的核心价值。权利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在现代国家理应成为国民常识,也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在我国却是稀缺的国民素质之一,亟待普及。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就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国家、社会、个人的安全。因此,知识产权是法治建设,也是道德建设。我国国民的诚信素质重建,若能从知识产权法治开始,可能是个合适的起点。
让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信仰
记者:修改著作权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它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是什么,前景如何?您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教育与研究,可否谈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评价和展望?
刘春田:我国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一直面临修改的压力。表面上看,压力来自发达国家,但归根结底源于我们的制度与迅速发展的技术、经济不相适应。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优劣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长期落后于技术经济的发展,不但影响自身利益,也会影响我国经济赖以发展的国际经济环境。因此,应当适时修改知识产权制度,以保障经济健康、较好发展。
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从上到下,从官方到民间,总体上说,还缺乏共识。必须看到,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工业经济与生俱来的法律文明,它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而是伴随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新型财产制度。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是不容质疑的。但我们的社会、国民,还没有做好准备迎接知识产权这种属于市场经济和工业文明的崭新的财产制度,这显然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法律是一种信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信仰。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逐渐成为财产制度的核心,属于社会的核心价值。权利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在现代国家理应成为国民常识,也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但在我国却是稀缺的国民素质之一,亟待普及。知识产权的核心价值,就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国家、社会、个人的安全。因此,知识产权是法治建设,也是道德建设。我国国民的诚信素质重建,若能从知识产权法治开始,可能是个合适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