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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网络女主播不能游走在法律与监管之外
发布时间:2016-02-18 10:33 | 来源:未知


  近两年,视频网站从视频上传和在线点播的简单2.0,变成了可以在线视频直播秀、直播过程中可交流的深度2.0,由此也产生了一种新的职业——网络主播。近期,一系列涉及法律与道德的事件发生,引发网络和社会各界对网络女主播的高度关注。

  2016年的年初,一名主播与一女子赤裸身体,在平台上直播不雅行为,引起轩然大波。2015年12月31日,也一名主播在上海直播驾豪车,结果酿成车祸,撞伤2人。网络女主播一下子从年轻的特定人群进入公众视野。

  她们之中,有的是在校大学生,有的是来自偏远地区的年轻无业女子。她们身份不同,她们处境相似,怀着一个明星梦,亦或想快速赚更多的钱。她们在经纪人的劝说下,或在网民的追捧声中,游走在掺杂色情、违法的灰色地带。

法律专家:网络女主播不能游走在法律与监管之外法律专家:网络女主播不能游走在法律与监管之外

  业内现状:为拉人气乱象丛生

  网络女主播,即以女主播为主的网络主播市场。在一个半虚拟的网络平台上,用户可以免费进入直播间围观主持人的唱歌,但是要想获得主持人的青睐和互动,就要花钱给主持人买各种虚拟礼物。

  网络女主播只是庞大人口中极小的一部分,但其影响力不容小觑。借着互联网的渠道,有业内人士根据2015年的调研报告预测,据艾瑞咨询互娱分析师分析,游戏直播平台在电竞类游戏行业中可以为游戏拉入流量,提升用户粘性。根据2015年的调研报告,游戏直播平台用户中,19岁到35岁用户达到68%,男女比例为4:1,她预测2016年,每个月看一次的直播平台的用户数可能在1亿左右。

  普遍的是,直播室中的女主播在视频中“不小心”露点、故意穿着暴露,或者中途换衣、洗澡,一次次打着“擦边球”,游戏直播时爆粗口也仿佛稀松平常。

  直播平台监管部门应负其责

  不少法律专家表示,建立分级制度可以作为解决方法之一。面对乱象,直播平台首先得从自律做起。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管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类似的自媒体直播的约束,网站对于主播的提成等等必须在审查内容不违规后支付。

  有专家建议,推行网络直播平台、投资人、经营团队核心成员、网络主播四方面主体的网络文明信用制度,对“打擦边球”次数或社会影响程度超过一定数量的个案,要同时将上述四方面主体拉入黑名单,给予同样的“禁赛期”;而对于严重挑战监管规定、法律要求,并引发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个人,应当对上述四方面主体均给予“终身禁赛”处罚——企业吊销执照;相关人员则终身禁入网络传播、新闻传播、出版、广电等相关行业;对于涉及色情暴力的主播应当禁止其再进入该行业。

  就政府层面,多部门如何配合监管到位也值得关注。现在管理网络的主要是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以及文化部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

  有专家建议:“负责网络犯罪的还必须是公安部门,建议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设立专门的监督单元,减少地方部门与网络平台的‘隔空喊话’。这次就出现江苏网警微博喊话斗鱼直播,事实上斗鱼是注册地在武汉的公司,所以公安部内部可以设立大区的网络监管部门,如果发现违规现象,可以第一时间追究到平台的责任。”

  专家:谁来监管平台和经纪人?

  近期,网络女主播频频“出事”,各个平台对网络女主播的自我管理也收紧了。《网络直播自律公约》要求节目不能“色情、暴力血腥以及有擦边球嫌疑”,并“要求主播都能加入”。斗鱼、熊猫、虎牙这些直播平台都会设立一个审核小组,主要针对直播房间进行监察,看有没有一些疑似出位的举动,目前平台会从两方面监测:一个是关键词,也就是房间名称中带有一些敏感词语。此外还根据房间的PCU(在线观看人数)判断。

  行业监管确实在加强,但并没有影响这些活跃着的网络平台巨大的蛋糕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网络主播们,也冲击着她们的底线。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可能会让平台运营疏于监管。

  有专家称:事实上,一个直播平台峰值时几千个房间同时在线直播,几个人的团队如何管得过来?由于直播的性质(并非录播),较难进行追溯和复查。“网络直播平台乱象源于监管体系混乱和红线标准不明晰。”有着十多年网络视频行业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揭示色情暴力直播频发原因。

  网络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

  根据《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若涉事主播为平台签约,其行为则应属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应该承担管理责任。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不雅视频,其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平台知晓却放任不管,平台也应负管理责任。

  有专家表示,对于斗鱼直播事件,法律在某些细节的认定上可能会有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对于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已不存在立法空白,“不雅的画面是否达到淫秽物品标准,需公诉机关来界定。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节,比如在微信中,转发淫秽视频,如何界定次数?以微信中的人数来定?还是以大家转发的次数来定?或是以把这些作品往外发的次数来定?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进而可以更方便量刑。

  也有公众疑惑法律法规对于色情的定义是不是不够具体,导致网络直播频打“擦边球”。认定网络色情传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传播内容是否具有诲淫性,但无法像毒品一样客观量化,这涉及个人的主观感受,不同的成长环境、年龄段和知识背景都会导致差异,因此难有相应的鉴定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亮也认为,“色情”本就是个模糊概念,下定义是很难的事,立法者、司法者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网络直播确实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游走在道德和非道德、合法与违法边缘。应该适度规管,既保证传播主流,弘扬正能量的内容,又保证相关个人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做到公共安全和个人自由的适度平衡。

  (本文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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