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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从六方面修改完善 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刑罚
发布时间:2020-06-29 09:41 | 来源:证券时报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中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和数次修正以来,再迎最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是各方长期以来的共同呼声。新《证券法》对此已经进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行为的震慑力。呼吁《刑法》《公司法》联动修改,尤其是提高欺诈发行刑罚力度等呼吁也由来已久。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多年来连续呼吁加大欺诈发行刑罚力度。今年两会期间,王建军建言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曾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需要逐步丰富和试点。目前在民事责任领域刚刚开始了一些尝试,如示范诉讼制度、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这些要一步步探索到位。刑事责任制度不是《证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须回归到《刑法》当中。这样就需要联动考虑《证券法》、《公司法》跟《刑法》相关条款的对接。如果能够联动《刑法》修改,或许就能加大在刑事责任方面的打击力度。

  草案还加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草案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草案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另外,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草案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本罪调整范围。(记者 王君晖)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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