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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条例:高空抛物等32种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0-05-07 09:3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设置14项行政处罚条款 涵盖5类违法主体

  高空抛物等32种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5月1日起,《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不少市民关心,业主关心的电梯维修、停车等物业管理问题能否得到实际解决?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条例涉及5类主体,物业管理中32种违法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市住建委表示,对于群众大量反映的物业服务质量低下问题,诸如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客户服务、装饰装修管理等问题,过去只能通过协调指导方式来解决,此次《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的物业服务,该条款解决了长期以来处理此类投诉无法可依的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力度,有助于实现建设满足居民期望的物业服务小区。

  《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依据《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缺乏相应的电梯使用管理、维护的情况下,电梯极易损坏,近年来,住宅区的电梯伤人、困人事件时有发生,电梯等设施设备运营及维护成为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市住建委表示,《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对电梯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定期养护的管理义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惩处力度。

  对违反本条款的物业服务人,《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在明确物业服务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回应了物业小区内的一些投诉较多的发生在业主身上的问题,对私搭乱建、私挖地下空间、高空抛物、饲养大型犬类、噪音超标、侵占绿地等十三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置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为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和推动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全、合理使用物业,实现建设和谐社区。

  市住建委表示,《条例》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立法,重点关注物业管理的各类痛点难点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共设置14项行政处罚条款,涵盖5类违法主体、32种违法行为,使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有法可依、有法可执、违法必究。

  文/本报记者 刘洋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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