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妇联、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我国首个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首次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类型,并详列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十多种具体表现形式。
首先《指南》对“性骚扰”做了定义: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违背他人、不受欢迎的侵权、不友好的环境,成为性骚扰的三大构成要件。
其次,《指南》还首创了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设立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开展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培训以及受理性骚扰申诉、举报和处置程序。
可以说,这份《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意义重大,有着健全反性骚扰机制里程碑意义,将对业已实施的《民法典》中防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进行强化和细化。
从“反性骚扰”机制的发展来看,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写入了“禁止性骚扰”,但是“性骚扰”概念并没有被后来修订的《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吸收,对“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形式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也导致“性骚扰”游离于现行的执法体系之外,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孤儿”。
所以说,这一次《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填补了这个社会规范、适用法律的空白,明确了是非标准,拿出了有明确程序的投诉、解决措施。“性骚扰”一般较为隐蔽、隐晦,且认定有很大模糊性。所以,之前要么在事发之初难有作为,要么等待事态发生到严重猥亵、性侵行为后才能适用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
而这次《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提供了一本一线执法手册,让相关投诉、司法介入更及时:品评他人的身体敏感部位、讲下流笑话、不受欢迎身体接触等,都属于性骚扰,也是为人们行为规范划下红线,为雇主履行反职场性骚扰责任明确标准,为执法机关介入提供参考依据。
防治“性骚扰”的共识,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不可能照抄舶来品,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参与,就像韩国那部电视连续剧的名字所揭示的那样——“就算敏感点也无妨”,深圳勇敢地迈出了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