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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偷渡案”判了!半小时内三部门通报
发布时间:2020-12-30 13:52 | 来源:盐田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


刚刚,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发布“12港人偷渡案”判决结果,全文如下:

12月30日上午,我院对邓棨然等10人组织偷越边境、偷越边境案公开宣判,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邓棨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乔映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偷越边境罪判处郑子豪、严文谦、张铭裕、张俊富、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我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邓棨然、乔映瑜根据他人安排,策划组织多人从香港偷渡至台湾,并由邓棨然购买偷渡船只。8月23日凌晨,邓棨然、乔映瑜分别联系郑子豪、张铭裕、张俊富、严文谦、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黄某某(均按不起诉处理),在香港西贡布袋澳码头会合,共同乘坐邓棨然驾驶的船只,企图偷渡台湾。8时许,偷渡船只在广东省管辖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获,邓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我院认为,邓棨然、乔映瑜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人数众多,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郑子豪、严文谦、张铭裕、张俊富、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归案后,邓棨然等10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各被告人和委托律师的辩护意见,邓棨然、乔映瑜是受他人组织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郑子豪等8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的公开宣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同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通报,对同案的两名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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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也就此发布情况通报,表示两名未成年人已被依法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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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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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中国海警发布公告称,广东海警局在粤港东南方向我管辖海域内,查获涉嫌非法越境的快艇1艘,抓获李某某、邓某某等10余名涉嫌非法越境人员。

9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通报:2020年8月23日,广东海警查获的李某某、邓某某等12名非法越境人员,因涉嫌偷越国(边)境,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据报道,这12名非法越境人员为港人,涉嫌触犯香港国安法及其他黑暴罪行,企图“着草”偷渡去台湾期间,途经内地海域时被广东海警截获,被关押在内地。

12月16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棨然、乔映瑜涉嫌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郑子豪、严文谦、张铭裕、张俊富、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等8人涉嫌偷越边境罪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本案另外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择日举行不公开听证,并依法作出决定。

12月28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棨然、乔映瑜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郑子豪、严文谦、张铭裕、张俊富、黄伟然、李子贤、李宇轩、郭子麟偷越边境案。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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