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如何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如何强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保障,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如何创新政法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供更多优质政法公共产品?我们推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报道。
——编 者
“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哪些突出的现实问题,将如何助力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记者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进行解读。
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
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辽宁省公安厅在侦查一起涉黑犯罪案件时,发现与之牵连的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鹏公司)涉嫌毁损财务文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专案组扣押、调取了北鹏公司100余册财务文件,并扣押了北鹏公司2000万元。此案经法院审理,北鹏公司2名财务人员被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定罪处罚,北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北鹏公司的财物,这份刑事判决没有作出认定和处理。
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解除扣押、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无果,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法院判决后,辽宁省公安厅继续扣押北鹏公司有关款项及财务账册,没有法律依据。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调取的该公司财务文件,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举措
《意见》要求,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
解读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基本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也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的指导性案例。此次《意见》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保全和处置措施,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
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等行政协议案件
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政府与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公司)签订翠屏湖片区项目招商引资合同,打造城市综合体。爱乐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2亿元,随后进行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建设了酒店、附属楼及50余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但此后,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对翠屏湖高头岭片区规划进行新的调整等为由,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后因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爱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并补偿损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古田县政府向爱乐公司支付3亿元及相关利息损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组织调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协议的解除、企业损失的支付、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关购房户及建筑商款项的善后工作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举措
《意见》提出,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审理政府招商引资、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征收等行政协议案件,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与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增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观念、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产权保护领域仍然存在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理念未深入人心、保护产权的机制体系尚不完备等问题,在行政强制、征收拆迁等领域,侵害私有产权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此次《意见》的出台,将更好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产权保护的司法监督,促进提高全国法院产权保护行政案件办理质效。
坚决否定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套路贷”典型案例。刘某因企业急需资金向谭某的公司借贷250万元,月息4.5%,期限2个月。后来,谭某故意扣留刘某房产证,致使其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未能按期归还欠款。谭某等人多次实施恐吓、跟踪、打砸店铺等行为,迫使刘某签下空白合同。谭某以刘某欠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完庭后,谭某指挥多人将刘某强行掳上车至郊外进行威胁、殴打,并再次迫使其签下空白合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谭某等人依托担保公司,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公司或其他财产。法院最终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举措
《意见》提出,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解读
近年来,一部分市场主体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视。为有效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意见》提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也是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