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与阿强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
2020年3月,小芳寻求所在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
但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小芳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上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了警。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阿强存在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处罚款200元。
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也受到了伤害。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明确了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确立了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