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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有望成历史
发布时间:2021-12-24 09:24 | 来源:工人日报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有望成历史

  律师建议,城乡虽统一,城市间仍有差别,建议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赔偿标准

  阅读提示

  因农村和城镇户籍不同,受害人所获人身损害赔偿金数额可能相差甚远。日前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司法解释:将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区分城镇与农村,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律师认为,此次修改体现了司法价值取向,顺应了时代发展。

  12月10日,最高法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此次修改将原有条款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删除,统一修改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区分城镇与农村,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

  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依据2004年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进行计算。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受害者因农村和城镇户籍的不同,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可能相差甚远,甚至出现‘几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的现象。”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秀丽律师告诉记者,以北京2020年死亡赔偿金为例,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死亡赔偿金能相差近90万元。

  “同命不同价”长期引发争议,推动着司法进步。2019年9月,最高法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此后,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以北京为例,自2020年4月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农标准;2021年10月,又进一步将试点范围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7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代理了一起案件。该案中一名四川籍在京务工农民工在房屋拆迁作业时从房顶摔落,导致九级伤残。法院促成农民工与雇佣方达成和解,最后该农民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24万余元。

  “该案虽然发生在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之前,但法院仍然按照统一标准计算赔偿额,这充分表达了对农民工群体的人格尊重,反映了当前的司法价值取向。”熊超说。

  在邹秀丽看来,此次最高法对“同命不同价”条款的修改,打破城乡户籍之别,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了农村户籍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她同时建议,在该条款变更前后的过渡时期出台统一的裁量标准指引,防止因司法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同类不同判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城乡标准进行了统一,但各城市间还有差别。建议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赔偿标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时福茂律师说,“此次司法解释修改,顺应了时代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记者卢越)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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