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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尊师重教 法律这样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
发布时间:2021-09-10 09:04 | 来源:人民网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作为教师群体的一部分,民办学校教师是否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在第37个教师节,“以案说法”栏目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

法律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典型案例

案例一:民办学校教师寒暑假享有带薪休假权利

王老师入职某民办学校。该学校称,寒暑假期间王老师未给学校提供劳动,依据教师法中规定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以及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学校拒绝发放王老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王老师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其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

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涉及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的发放问题,而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寒暑假期间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民办学校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因其自负盈亏,经济收入稳定性无法比拟公立学校,因此,学校与教师可自主协商确定教师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自主权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就不能单方不予发放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故法院依法支持王老师对于寒暑假期间工资报酬的主张。

案例二:民办学校教师患病治疗期间 学校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刘老师入职某民办高校后,双方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刘老师患病,自此一直间断地在外地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托人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校口头请假,并表示回来后补交假条。半年多后,学校依据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教师擅自离岗、旷工在15日以上的,自学校公告之日起合同自行解除”,以刘老师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老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刘老师多次因病请假的事实,学校应当明知刘老师因病就医,无法到岗工作,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开除决定无效,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案例三:民办学校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 劳动合同无效

李老师入职某民办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其并未取得教师资格。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订立书面协议,李老师继续在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后该学校进行了体制改革,学校以学校改制及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某的工作。李老师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学校订立书面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行使劳动的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由于李老师不具有教师资质,不具备与该学校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李老师的请求不予支持。(综合北京东城法院、新华网等整理)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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