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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上方的木桩滚落致人死亡,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1-08-25 14:04 | 来源:平安广西网


堆放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倒塌、滚落、滑落,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司法实践中,堆放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不论是堆放人、第三人都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这起案例就是树桩滚落致人死亡的案件。

案情简介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某乡镇的罗某是一村屯山坡林地的使用权人,该林地被征收作为建设高速公路使用。按照约定,罗某需要将林地上的林木处理后,将被征用林地交付给施工方—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罗某联系了韦某等人,将林木砍伐、削皮等工作交给韦某、宁某、韩某、韩某某、彭某等五人完成,罗某负责按照约定的价钱根据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具体如何完成工作则由韦某等人自行安排。

2020年9月的一天,宁某与韦某、彭某等五人一起到罗某的林地砍伐林木,彭某负责将树木砍倒,宁某、韦某等人负责将已被砍倒的树木进行削皮。

当日,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正施工至涉案林地上方所对应的路面位置。上午9时左右,宁某等人削树皮的过程中,位于林地上部一墩树桩突然滚落下来,宁某避让不及被树桩砸中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罗某向宁某的家属支付了丧葬费等共计9万余元。处理完宁某后事,宁某的亲属将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至南丹县法院,在审理中又追加罗某、韦某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某公路工程局、罗某、韦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宁某的死亡后果是因涉案树桩被搁置在施工场地旁边的林地斜坡处后,该树桩滚落并砸中宁某造成的。

关于各方的责任承担分配如下:

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某高速公路该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前该公司正好施工至涉案林地的对应路段,涉案林地的地表被施工中挖出的泥土覆盖,涉案树桩随泥土一起被放置在涉案林地斜坡上,其施工人员应该意识到树桩作为重物搁置在斜坡上容易滚落,却未能将涉案树桩妥善处理,最后导致树桩滚落并砸中宁某,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行为与宁某的死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宁某

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具有采伐林木的相关资质,仍然承揽该采伐工程,且在采伐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致使自己被搁置在涉案林地斜坡上并滚落下来的树桩砸中,其自身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宁某承担15%的责任。

被告:罗某

罗某将涉案树林交给被告韦某负责找人采伐,罗某与韦某、宁某、韩某、韩某某、彭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罗某将林木的采伐工作交给不具有采伐林木相关资质的韦某等五人采伐,其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具有明显的过失,故罗某应当承担因过失选任产生的法律后果。罗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被告:韦某

韦某、宁某和案外人彭某、韩某、韩某某五人之间系一个内部合伙整体,共同承包被告罗某的树林采伐工作,该整体与罗某之间是一种共同承揽合同关系,罗某是定作人,韦某等五人是承揽人。韦某及案外人彭某、韩某、韩某某作为合伙人,对宁某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715266.80元;被告罗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丧葬费部分,赔偿62068.60元。

那么,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堆放物倒塌、滚落致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谁是树桩的堆放人?

树桩是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挖出并放置在涉案林地斜坡上的,树桩实际是由施工队伍堆放的,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堆放人,但是其对倒塌的堆放物享有实际支配权和控制权,也就是说,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是实际堆放人而是管理人,其对堆放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亦应承担堆放人的义务。

2、堆放人是否有过错?

堆放人应当对堆放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堆放物堆放安全,避免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并致人损害。只有当堆放人对堆放物尽到堆放安全和管理安全,其才能认定为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某高速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其施工人员应该意识到树桩作为重物搁置在斜坡上容易滚落,却未能将涉案树桩妥善处理,而是直接搁置在林地斜坡上,最后导致树桩滚落并砸中宁某,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树桩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尽到管理堆放物安全应尽的管理义务,其的行为与宁某的死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堆放物损害责任。

3、怎么认定错过责任,由谁举证?

堆放物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由堆放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明确被告某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是树桩堆放人的情况下,其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审理中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其应当对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哪种情形堆放人可以免责?

堆放人尽到注意义务以后,堆放物致人损害系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等所致的情况下,堆放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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