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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结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08-11 15: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邛莫某等7名被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由,要求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6万元,同时要求7名被告在当地县级官方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乐山中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8日,被告邛莫某等6人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觉莫乡光头山下面的水沟里捕杀到1只岩羊(又名鬣羚、岩牛),6人将肉、岩羊角予以分配。2019年4月6日,邛莫某等5人再次在峨边彝族自治县觉莫乡光头山三叉河电站附近的一个坝子猎杀到1只岩羊,并将其肉予以分配。2019年6月2日,被告毕者某单独捕杀岩羊1只,并对其肉进行分割装袋后载回家。

邛莫某等被告三次猎捕岩羊现场均拍摄了视频及照片,相互通过微信发送视频及照片,公安机关从毕者某家中搜到岩羊角及肉。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视频及照片中动物、岩羊角及肉均为鬣羚,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10月,被告洛子某在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瓦里惹对面的水沟边看见1只野生动物杜(彝族名),后用石头砸杜的头部致其死亡,洛子某在自己手机中存有猎捕杜的视频及照片。经鉴定确认视频及照片中动物为大灵猫,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乐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本案7名被告非法猎捕、杀害3只鬣羚,洛子某非法猎捕、杀害1只大灵猫,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行为造成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予以赔偿。法院遂判决7名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6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县级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宋道君)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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