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立新 通讯员 夏兴宇)近日,河南省原阳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阻碍律师诉讼权利的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部分法律规定理解不清晰,存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该院一方面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维护了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专门送达了检察建议,严防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徐律师受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一起案件中为被告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今年6月,该案件被移送至延津县检察院,然而办案民警仅仅电话告知了徐律师该案已移送起诉,却拒绝向他提供起诉意见书,并声称公安机关无义务向侦查阶段辩护人提供起诉意见书。
认为阅卷权受到限制的徐律师到原阳县检察院提出了控告。经过核实,该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陈某案件中存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未依法告知辩护人,且移送后不提供起诉意见书的情形,阻碍了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
近日,该院向原阳县公安局发出《纠正阻碍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很快,公安机关将陈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件中未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承办律师。至此,这起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纠正完毕。为了预防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原阳县检察院又制发了检察建议,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再次进行明确,建议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保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得到该局高度重视。
据了解,近年来,原阳县检察院积极采取四项举措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取得良好效果。一是优化检察资源配置,提升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案件的水平;二是形成科学完整的落实机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或法院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三是提高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文书质量;四是健全信访接访机制、畅通信访诉求渠道,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有效、畅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