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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会签下发意见 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9 10:22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近日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以及面临这些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司法办案发现,案件发现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为此,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明确报告责任主体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

按照《意见》,9类不法侵害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等。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依法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对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察委员会依法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最高检还发布了5个强制报告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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