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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各类网络犯罪时有发生 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发布时间:2020-04-03 09:15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复工企业和员工主要面临四类诈骗,包括网络贷款诈骗、刷单诈骗、虚假售卖防疫物资诈骗、冒充老板或高管诈骗

●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诈骗罪。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

● 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源于个人信息泄露,因此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须经被收集者同意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晓 实习生 杨欢

近日,国家反诈中心公布全国公安机关侦破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情况。截至3月24日20时,警方累计侦破案件1478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605名,累计涉案金额超过4.88亿元。复工企业和员工主要面临四类诈骗,包括网络贷款诈骗、刷单诈骗、虚假售卖防疫物资诈骗、冒充老板或高管诈骗。

截至3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681件3343人,审查批准逮捕2304件2785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22件305人;受理审查起诉2048件2580人,审查提起公诉1561件1919人,依法不起诉35件45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使得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的范围远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发送至其另一微信号,并将聊天记录截图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多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们待在家中上网的时间更长,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也更为活跃,危害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力地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学生误入刷单陷阱

先行付费得不偿失

“没有会费”“待在家里就能赚钱”……一些网络兼职广告里提供的所谓“工作机会”听上去很诱人,然而背后却暗藏陷阱。

疫情期间,高校毕业生冯立为(化名)在手机上收到一封邮件,发件人声称自己是某正规招聘网站的工作人员,并向其推荐了一份网店刷单的工作。按照邮件内容,冯立为只需要在手机上进行操作,便能在家中日赚200元至500元。

“这段时间在家也没啥事,所以我每天都会在各大招聘网站上查看招聘信息,加上对方声称自己是某招聘网站工作人员,所以我想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冯立为说。

根据邮件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冯立为与某公司客服人员通过QQ取得了联系。

“这个客服人员与之前发邮件的并非同一人,对方在发给我的文件里详细介绍了公司情况、工作方式以及工资结算方式等信息,看起来没有任何问题,于是我就填写了文件里的个人信息表。”冯立为说。

第一天,冯立为只接了一个刷单任务,有6%的报酬。他只需要通过微信付给客服人员100元,然后对方通过支付宝返还给他106元。次日,客服人员又给冯为立发了一个同样的单。但他扫码付款后,对方却告诉他发错人了,并又给他发了一个500元的单。等冯为立刷完这两单后,客服告诉他需要再刷3单,做满5单后才可以一次性返还本金和酬劳。

“我没有那么多钱,就跟客服说先把钱退给我,但客服称做完刷单任务才能退钱,并且反复强调其公司信誉好,我这时候才意识到对方很可能是个骗子。”冯立为说,之后,客服人员不再搭理他,于是他通过正规渠道联系上述招聘网站的工作人员。对方回复说,查不到任何关于上述公司的信息。

“这就是一个虚假公司,根本没有在招聘网站上注册过,只是打着正规招聘网站的幌子骗钱。”冯为立说,原来在媒体上看到过类似事情,但没想到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只能怪自己防范意识不够强。

虚假销售防疫物资

网络贷款尽玩套路

“上当的人不少。”某刑警大队负责人薛宇翔(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所管辖的片区在疫情期间发生了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主要涉及虚假售卖防疫物资、网络贷款、兼职刷单等。

不久前,薛宇翔接到一名女士报案,称自己在网上购买口罩被骗了近5万元。春节前,该女士回到老家后发现当地疫情严重,且不容易买到口罩,有一天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在卖口罩,于是就联系了对方。对方声称,他们那边口罩供应充足,各种型号都有。于是,该女士向其购买了5000个口罩,并以转账的方式付给对方4万元。

“该女士一直都没有意识到对方是骗子,在给对方转完钱后,还告诉身边的朋友,她的朋友通过她又在骗子那购买了几千元的口罩。”薛宇翔说,两周后,到了约定收货时间,该女士一直没有收到口罩,对方以各种理由让她再等等,并反复承诺会发出口罩。直到对方把她拉黑了,该女士才发现自己被骗。

除了虚假售卖防疫物资外,网络贷款诈骗也比较常见。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中小企业主、个体户等迫切需求资金的心理,诱导受害者下载网贷软件,并以各种理由,比如收取保证金、解冻费、服务费等,要求受害人先转钱。最终受害者不仅没有贷到款,反而被骗走了不少钱。”薛宇翔说。

薛宇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网络诈骗团伙往往跨省作案,有些甚至在国外操作。由于某些网络平台没有推行实名制,受害人提供的信息很多没有太大帮助。比如电话卡、银行卡等账号信息,几乎都不是实名信息,追踪起来难度较大,并且由于跨省办案,需要多方核实,时间精力投入非常多。

疫情发生后,电信网络诈骗跨地域、跨国境的特点更加显著。近日,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提醒领区中国公民,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期间民众的焦虑心理,谎称有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护用品出售,买家付款后无法收到所购商品也得不到相应退款。

据了解,疫情期间,此类电信网络诈骗破案难度较之前也有所加大。疫情期间出行受限,很多社区、道路封锁,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办案民警也面临被感染的风险。

“作为人民警察,理应保护人民的利益,困难再多,我们也会尽心尽力对待每一起案件。”薛宇翔建议,为了避免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侵害,人们应该具备基本的防范意识,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类型和危害。如果不幸被骗,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积极配合警方做好证据收集,做好笔录,讲清楚各种细节,争取提供有力的线索。

网络诈骗持续高发

公众安全意识薄弱

在最高检发布的首批10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包括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

1月27日,蔡某使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

“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陆续有多名群众通过网络搜索到该公众号并关注,部分群众通过该公众号的对话功能咨询捐款事宜。在微信对话中,蔡某欺骗咨询群众说公众号的捐款功能还在完善中,暂时无法直接捐款,并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本人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进行捐款。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因人举报被腾迅公司注销后,再次申请两个冒充慈善机构的公众号,可以认定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近日,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与智慧社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电信网络诈骗是网络时代的产物。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能得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有些受害者对虚假诈骗信息的辨识能力不高、安全防范意识较差。此外,网络资金转移链条复杂,令人迷惑,使打击治理难度加大。

近日,针对媒体报道的新浪微博因用户查询接口被恶意调用导致App数据泄露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对新浪微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询约谈,要求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数据安全隐患。

北京邮电大学通信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肖毅敏认为,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源于个人信息泄露,因此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须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方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法依规保存个人信息。

“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的原因还包括成本低、收益高,网络地下黑市活跃,诈骗行为专业化,大多异地流动作案,互联网立法及监管模式还不完善等。”肖毅敏说。

刘德良认为,要通过各种线上线下渠道最大程度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在进行网络转账时,可以设置“犹豫期”,让现金不会立刻进入对方账户。比如可以设置12小时或者24小时的到账时间,受害者在发现被骗后,可以及时将被骗资金取回。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实名认证系统,使资金从转账起点到终点都有据可查。

网络犯罪制造恐慌

疫情期间危害加剧

疫情期间,除了电信网络诈骗之外,网络谣言也是网络犯罪的高发类型。

今年2月,江苏无锡公安局网安部门巡查发现,一篇题为《华南海鲜市场供货商的忏悔书!曝光巨大黑幕!》的涉疫情文章突然爆红网络,不仅造成极大的舆论恐慌,也对武汉甚至全国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民警浏览后发现,文中相关内容与2016年在网上流传的谣言一致,文中的事发地和当事人均和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没有任何关系,系有人将旧帖拼接、篡改,并套上和疫情有关的标题,故意造谣传谣。此外,最早发布该文章的微信公众号还涉嫌传播其他涉疫情虚假信息。

经警方侦查,涉案的首发微信公众号由李某、向某宇为首的一个“网络水军”团伙运营。该团伙主要由无业年轻人组成,平均年龄仅19岁,均住在无锡惠山区。2019年6月以来,该团伙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并购买、注册大量微信公众号,甚至冒充政府和新闻媒体账号赚取不当利益。为增加点击量、非法牟利,他们常用拼接、篡改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并配上吸引眼球、夸大其词的标题,不断炮制网络“爆文”。

“疫情期间,与疫情有关的信息容易被大量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网络谣言传播速度也快,容易成为热点,引起社会恐慌,危害程度加剧。”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谢永江说。

“在类似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围绕重大突发事件可能会出现各类网络犯罪行为。比如电信网络诈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和网络舆情,挑动社会情绪,制造社会恐慌,给社会治理和市场经济带来双重危害。”谢永江说。

谢永江认为,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依法及时从严打击治理各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从长期来看,一方面,网络平台要强化预防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处置各类诈骗信息、虚假信息。另一方面,要建立快速执法反应机制,对诈骗信息、虚假信息从严从快处置,震慑潜在的不法分子,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做好舆情引导,避免诈骗信息、虚假信息大范围扩散。

“疫情发生后,有些人更加依赖网络,在线办公或将成为一种常态,因此需要更加重视网络安全。”肖毅敏说。

肖毅敏认为,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多方合作,进一步打击治理网络黑产;加强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鼓励诚信经营、行业自律;加快技术创新,运用先进技术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通过多方协作、共同治理,形成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合力,不断提高我国网络安全综合实力。



责任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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