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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关键词解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合署办公责任更大
发布时间:2017-11-01 10:41 | 来源:正义网


 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记者注意到,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格外引人注目,在3.2万字的报告中,总书记用99个字讲监察体制改革。在10月26日上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新闻发言人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用四个关键词对监察体制改革进行了解读。

  合署办公

  十九大报告指出,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那么,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这是否意味着纪委的权力进一步扩大?肖培称,这并不意味着纪委和监委权力的扩大,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只能意味着纪委和监委的责任大了,担当要更大。

  肖培对合署办公作出进一步解释:1993年党中央依据当时形势做出决策,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集合起来,由中央纪委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由中央纪委对党中央全面负责。

  肖培谈到,这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攥成拳头。“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就是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总书记讲,这就是中国的反腐败机构;制度创新就是制定国家监察法,这是中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之一。”肖培说。

  职责权限

  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肖培认为,这几个字有着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因此,正在制定起草的国家监察法将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权限。”肖培说。

  调查手段

  对于国家依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肖培认为可以分两类:第一类就是现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和权限,现在规定的是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从全国人大去年的试点决定看,未来要把它修改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这样一些手段,都是现有手段。

  对于第二类调查手段,肖培解释道,是把纪委实际使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写入法律。“这样完善调查手段,把所有的调查手段法治化。”同时,针对法学界关注的技术侦查问题,肖培称:“技术侦查仍然按照现有规定,由严格的审批程序决定以后,交有关部门实施,监委不重复、不替代。”

  留置调查

  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据报道,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监察委未来履行职能,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过去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比较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措施就是留置。

  肖培表示,“两规”是1994年的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三款所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也就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所以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等都会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肖培说。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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