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 高雅)2014年11月的一天,来自安徽省安庆市的夏先生匆匆赶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和其他探视家属不同,夏先生身份比较特殊,他探视的人不是他的子女或亲戚,而是儿子的女朋友、聋哑女孩小新。
夏先生的儿子小刚也是一位聋哑人,一年前被一个盗窃团伙骗至西安,整天被迫练习盗窃技术,练得不好、不服从管理都会被殴打。在此期间,小刚认识了同样被骗到西安的同乡女孩小新。渐渐地,相同的遭遇使两个同乡的年轻人相互依靠、彼此依赖。后来,夏先生通过各种手段,终于得知儿子的下落后,将儿子带离魔窟解救回家。之后,小新因涉嫌盗窃被抓获,羁押在看守所。儿子将两人的事情告诉父亲,并恳求父亲想办法救救小新。
根据小刚提供的地址,夏先生找到了小新的家,了解到这个聋哑女孩的可怜身世。由于天生聋哑,小新自小被亲生父母送给了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的养父母。之后,养母意外怀孕生下一个男孩,小新便被送到爷爷奶奶家生活。虽身有残疾,但小新聪明伶俐、心灵手巧,时常帮助爷爷奶奶干活,减轻两位老人的生活负担。随着小新慢慢地长大,爷爷奶奶日渐衰老,反过来更加需要小新来照顾了。小新急切寻找一份工作挣钱贴补家用。一次偶然看到网络上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涉世未深的她毫不犹豫地按照网上提供的地址来到西安。但是万万没想到,所谓的招工信息只是幌子,小新一到西安便被盗窃团伙控制起来。两位老人得知孙女的真实情况后不禁痛哭,但由于年事已高,只得恳求夏先生救救小新,将小新的所有资料、证件全部交给夏先生。
听完夏先生的陈述,法律援助律师任桂芳查看了小新的户籍资料、残疾证等材料。考虑到小新的情况完全符合法律救助条件,加之夏先生来西安一趟不容易,援助中心立刻办理了相关手续,约好手语翻译老师,第二天一早,安排任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小新,进一步了解到了案情情况。2014年6月24日一早,赵某与小新乘坐611路公交车行至西大街桥梓口车站附近,赵某从一名女乘客挎包内盗窃钱包,从中取出3200元后,将钱包递给小新。女乘客发现被盗,从小新手中拿回钱包,并将赵某扔在车厢地板上的3200元拾起后报警。赵某与小新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
任律师告诉小新,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的规定,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认罪悔过,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然而会见结束后不久,夏先生打来电话告诉任律师,他被几个男性聋哑人跟踪和胁迫。他们说自己是小新的朋友,正在公安机关“托关系”营救小新,她很快就会被放出来。犯罪团伙的目的无非是想破坏夏先生与法律援助建立起来的信任,想重新控制小新,再一次把她拉下水。
为此,任律师增加会见次数,加强与小新的沟通,告知她案件进展及家人对她的关爱。小新真诚地告诉任律师,她一定会深刻反省、积极配合,绝不给犯罪团伙可乘之机。1个月后,小新涉嫌盗窃一案开庭。庭审中,律师提出小新系聋哑人犯罪,具备犯罪未遂、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观点被法庭全部采纳,小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为防止盗窃团伙成员接触小新,小新刑满释放当天早上,在看守所管教干部的协助下,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夏先生父子直接将小新接出看守所,护送他们至火车站,顺利踏上返家的列车。回到家后,小新与援助人员进行视频通话。在视频通话中,小新用手语表示非常感谢援助中心的叔叔、阿姨挽救了自己,让她摆脱了犯罪团伙的控制,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让她从心底里感觉社会上还是好人多。
法律链接
聋哑人、盲人犯罪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随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既是一起普通的聋哑人盗窃案件,又是一起聋哑人被犯罪团伙控制、胁迫,参与盗窃的特殊的案件。被告人小新命运多舛,生活的困苦没有打倒她,想寻找工作担负起生活重担。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工作没找到,她却被骗进犯罪团伙,被迫参与团伙盗窃。困境之中,法律援助伸援手不仅为她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打消她的疑虑,加强提供心理引导和干预,坚定了小新坚决脱离犯罪团伙的信心,最终使她顺利返回老家,回到亲人的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