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日前,新宁物流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就上市公司两大股东试图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被公司拒绝等事项进行回复。资料显示,曾卓及中原金控分别持有新宁物流8.13%、7.43%股份,合计持股15.56%,此前两者联合签署《关于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出补选两人为非独立董事议案。
新宁物流表示,曾卓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但如本次补选2名非独立董事,则曾卓联合中原金控将合计拥有6席非独立董事席位中的4席,且两者合计持股远超其他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可通过其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导致其具备《办法》规定的控制公司的条件,由此两者实际控制暨收购公司的非法收购行为将成为既成事实。
在笔者看来,《办法》理应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合条件人员当然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但笔者认为,新宁物流拒绝两大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做法也有不妥之处。
首先,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等并非执法部门,也不是司法部门。无论股东大会最终结果是否导致曾卓构成非法收购的结果,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既不是判官,也不是执法者,这个应由监管部门等来认定,并由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制裁,或通过剥夺股东权利等来提前防范。
其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未必肯定导致两名候选人当选。应该说由于曾卓及中原金控两者合计持股比例较高,且由于散户参加股东大会比例一般较低,假若临时股东大会得以召开,该两大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当选非独立董事应是大概率事件,但却并非100%概率的必然事件,也有可能议案不能通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防范一个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缺乏过硬理由。
其三,即便两名候选人当选董事也未必肯定导致非法收购。虽然曾卓与中原金控二者联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二者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即便两名候选人当选董事,两个股东并不遵守一致行动协议,也难以认定曾卓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构成非法收购。
其四,持股1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持股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中并未规定股东需要满足其他条件。目前法律法规对剥夺股东权利非常慎重,甚至服刑股东也依然拥有正当的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无权剥夺股东的正当权利。
当前个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不知不觉中以判官姿态,拒绝股东行使其应有权利,这或属市场主体的越位错位行为。非法收购要不要管?当然要管!要不要防范于未然?当然要防范!但这个职责应由监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来履行,上市公司方面在其中充其量起协助作用,而非决定性作用。
目前,曾卓等两个股东在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被新宁物流董事会、监事会拒绝后,向新宁物流发出通知,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但新宁物流方律师基于前述原因,甚至认为股东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自始未启动,也即两个股东后面再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自然也就没有程序合法性。未来新宁物流是否配合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有待观察。
新宁物流方面的观点和做法,其实也给监管部门提了个醒,那就是要加强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防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拒绝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或有一定理由,对监管部门也相当于是个提示,对于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监管部门要关注该次股东大会程序、结果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结果的,要予以相应处罚,或者予以及时纠正、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