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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重庆一营业部4员工各收警示函 违规代客交易
发布时间:2021-03-05 09:07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宗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陈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发现宗黎丽、刘坷、陈敬、张林玲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代码“601881”)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宗黎丽、刘坷、陈敬、张林玲四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宗黎丽、刘坷、陈敬、张林玲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银河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负责人为刘晓勇。成立于2007年1月26日,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陈共炎,陈共炎同时任中国银河董事长职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银河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1.16%;第二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38%;第三大股东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83%。

  当事人宗黎丽,女,本科学历,2009年6月8日至2011年9月20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2011年10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6月20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自2012年10月12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当事人刘坷,男,大专学历,自2004年4月21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

  当事人陈敬,男,本科学历,2004年6月14日至2010年12月30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他),自2011年1月17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当事人张林玲,女,本科学历,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1月5日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9月30日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自2011年10月26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后经机构内变更,于2013年7月22日起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宗黎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宗黎丽: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2021年2月25日

  关于对刘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坷: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2月25日

  关于对陈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敬: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2月25日

  关于对张林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林玲: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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