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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祥众收证监局警示函 超比例质押中银证券股权
发布时间:2020-12-31 09:33 |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祥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年6月,上海祥众将所持有的9500万股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证券,601696.SH)的股权在股权锁定期内质押,质押的股权占公司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2.6%。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祥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上海祥众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2.14%;第二大股东为上海国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26.78%。此外,据中银证券官网显示,上海祥众为中银证券第八大股东。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

  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理措施或罚则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可以视情节对相关主体处以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6月,你企业将所持有的9500万股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股权锁定期内质押,质押的股权占你公司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2.6%。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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