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5日,獐子岛(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獐子岛,证券代码:002069)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9号。
经查明,獐子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依据 2005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獐子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獐子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
1、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买入獐子岛股票,且在2018年1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2、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3、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