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6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发现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资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星河资本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的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6年7月5日质押8,988.72万股康盛股份的股份,原定质押解除日期为2019年1月7日,到期后实际未解除质押。星河资本又于2019年1月21日补充质押2,300万股康盛股份股票,于2019年4月4日办理上述合计11,288.72万股股份的质押延期购回业务,占康盛股份总股本的9.93%。星河资本未及时将股票质押到期后仍处于质押状态情况的告知康盛股份,直至4月24日才将补充质押和股票质押延期购回的情况告知康盛股份,导致其于4月25日才将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星河资本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对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常州星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股份”)的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6年7月5日质押8,988.72万股康盛股份的股份,原定质押解除日期为2019年1月7日,到期后实际未解除质押。你公司又于2019年1月21日补充质押2,300万股康盛股份股票,于2019年4月4日办理上述合计11,288.72万股股份的质押延期购回业务,占康盛股份总股本的9.93%。你公司未及时将股票质押到期后仍处于质押状态情况的告知康盛股份,直至4月24日才将补充质押和股票质押延期购回的情况告知康盛股份,导致其于4月25日才将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