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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大股东违规吃警示函 质押1亿股信披不及时
发布时间:2019-08-02 11:4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3号(关于对陈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陈烈权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冠福”,股票代码002102.SZ)大股东,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3日合计质押了所持有的“ST冠福”1.01亿股,占本人所持有ST冠福股份的32.88%,占公司总股本的3.83%。但上述质押情况迟至2019年5月6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ST冠福201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显示,截止公告日,陈烈权共持有公司股份3.0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陈烈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烈权:

  经查,你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或公司,股票简称“ST冠福”)大股东,于2019年4月18日和4月23日合计质押了所持有的“ST冠福”10,100万股,占你本人所持有ST冠福股份的32.88%,占公司总股本的3.83%。但上述质押情况迟至2019年5月6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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