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25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创科技”)在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2,044.93万元;2019年4月17日披露的2018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233.10万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浙江证监局认为,博创科技未对2018年业绩快报进行及时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郑志新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博创科技、朱伟、郑志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伟、郑志新: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2,044.93万元;2019年4月17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为233.10万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对2018年业绩快报进行及时修正,存在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郑志新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朱伟、郑志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7月2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