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25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9年2月28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影视”)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7.68亿元和-5.65亿元。2019年4月29日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于次日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将2018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向下修正为3.72亿元和-9.27亿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唐德影视未及时对2018年业绩快报进行修正。吴宏亮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古元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敏鹏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宏亮、古元峰、郑敏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吴宏亮、古元峰、郑敏鹏:
我局发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7.68亿元和-5.65亿元。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并于次日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将2018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向下修正为3.72亿元和-9.27亿元,较业绩快报中披露的金额差异较大,你公司未及时对2018年业绩快报进行修正。吴宏亮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古元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敏鹏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宏亮、古元峰、郑敏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