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22日讯 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2号)显示,经查,2017年1月至3月,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600358.SH)拟收购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该事项根据《证券法》,在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记者查询发现,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为国旅联合现任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施亮,此任职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此前,施亮于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1月5日曾任国旅联合副董事长,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2月14日转任国旅联合董事长。
当事人肖卫东存在内幕交易:
(一)肖卫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肖卫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认识多年。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肖卫东与施某存在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18日,施某主叫肖卫东2次。2017年1月23日,施某主叫肖卫东1次。2017年1月26日,施某主叫肖卫东1次。2017年1月27日,肖卫东主叫施某1次。
(二)肖卫东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肖卫东”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5月14日。肖卫东承认实际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肖卫东之妻季某,肖卫东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9日,肖卫东使用其本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13.58万股,成交金额140.50万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肖卫东”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45万元。
(三)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2月6日前的半年内,“肖卫东”账户交易并不活跃,而在与施某联络接触后,肖卫东突然启动其本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国旅联合”。2017年1月27日肖卫东与施某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2月6日向“肖卫东”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买入“国旅联合”40.65万元;2017年2月9日肖卫东再次向“肖卫东”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连续下单4笔买入“国旅联合”99.85万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肖卫东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当事人张永强存在内幕交易:
(一)张永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张永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比较熟悉。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与施某存在频繁的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2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1日,张永强主叫施某2次。2017年2月2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6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此外,内幕信息公开前,施某和张永强一起吃过饭,存在接触。
(二)张永强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张永强”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4月12日。张永强承认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强),张永强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张永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31.16万股,成交金额317.46万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张永强”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12.19万元。
(三)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5次买入“国旅联合”前均与施某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2月2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后,随即于2017年2月3日利用“张永强”账户买入“国旅联合”59.4万元;2017年2月6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买入“国旅联合”49.5万元;2017年2月7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70分钟内买入“国旅联合”132.10万元;2017年2月8日“张永强”账户再次转入大额资金,并随即于当天及第二天2017年2月9日,买入“国旅联合”76.46万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永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吉林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肖卫东、张永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肖卫东、张永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责令肖卫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张永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的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如下:
国旅联合终止与新线中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一直与新线中视保持沟通并关注新线中视经营情况。
2017年1月初,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向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王某芳报告新线中视可以调整估值并承诺利润,新线中视想和国旅联合继续合作。王某芳认为如果估值调低还有业绩承诺就可以继续收购新线中视。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让国旅联合董事会秘书陆某一联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对新线中视进行年报审计。
2017年1月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线中视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1月下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陆某一汇报了审计结果,陆某一收到审计结果后向施某汇报。
2017年2月13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当日起国旅联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于 2017年2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肖卫东)
当事人:肖卫东,男,1958年4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肖卫东内幕交易“国旅联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卫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终止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一直与新线中视保持沟通并关注新线中视经营情况。
2017年1月初,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向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王某芳报告新线中视可以调整估值并承诺利润,新线中视想和国旅联合继续合作。王某芳认为如果估值调低还有业绩承诺就可以继续收购新线中视。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让国旅联合董事会秘书陆某一联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对新线中视进行年报审计。
2017年1月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线中视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1月下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陆某一汇报了审计结果,陆某一收到审计结果后向施某汇报。
2017年2月13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当日起国旅联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于 2017年2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卫东内幕交易“国旅联合”
(一)肖卫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肖卫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认识多年。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肖卫东与施某存在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18日,施某主叫肖卫东2次。2017年1月23日,施某主叫肖卫东1次。2017年1月26日,施某主叫肖卫东1次。2017年1月27日,肖卫东主叫施某1次。
(二)肖卫东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肖卫东”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5月14日。肖卫东承认实际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肖卫东之妻季某,肖卫东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9日,肖卫东使用其本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135,800股,成交金额1,404,966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肖卫东”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74,505.34元。
(三)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2月6日前的半年内,“肖卫东”账户交易并不活跃,而在与施某联络接触后,肖卫东突然启动其本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集中大量买入“国旅联合”。2017年1月27日肖卫东与施某通话后,随即于2017年2月6日向“肖卫东”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买入“国旅联合”406,479元;2017年2月9日肖卫东再次向“肖卫东”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天连续下单4笔买入“国旅联合”998,487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肖卫东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肖卫东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卫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肖卫东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肖卫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9年7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张永强)
当事人:张永强,男,1970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永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终止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一直与新线中视保持沟通并关注新线中视经营情况。
2017年1月初,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向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王某芳报告新线中视可以调整估值并承诺利润,新线中视想和国旅联合继续合作。王某芳认为如果估值调低还有业绩承诺就可以继续收购新线中视。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让国旅联合董事会秘书陆某一联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对新线中视进行年报审计。
2017年1月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线中视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1月下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陆某一汇报了审计结果,陆某一收到审计结果后向施某汇报。
2017年2月13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当日起国旅联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于 2017年2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
(一)张永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张永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比较熟悉。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与施某存在频繁的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2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1日,张永强主叫施某2次。2017年2月2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6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此外,内幕信息公开前,施某和张永强一起吃过饭,存在接触。
(二)张永强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张永强”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4月12日。张永强承认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强),张永强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张永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311,600股,成交金额3,174,564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张永强”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121,899.86元。
(三)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5次买入“国旅联合”前均与施某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2月2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后,随即于2017年2月3日利用“张永强”账户买入“国旅联合”594,000元;2017年2月6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买入“国旅联合”495,000元;2017年2月7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70分钟内买入“国旅联合”1,320,964元;2017年2月8日“张永强”账户再次转入大额资金,并随即于当天及第二天2017年2月9日,买入“国旅联合”764,600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永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永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张永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张永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 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