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22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将5.57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其中3.92亿元在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前已转回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其余1.65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浙江监管局督促下转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
经查,我局发现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金良顺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将5.57亿元募集资金转给他人使用,其中3.92亿元在我局现场检查前已转回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其余1.65亿元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我局督促下转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金良顺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金良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募集资金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及金良顺应当在2019年7月2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