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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流动性频获政策支持 “流动性过桥”职能有望放大
发布时间:2019-07-09 14:16 |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证券市场利好不断,监管层力挺证券业内外兼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9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表示,将深化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开放举措,将原来规定的2021年取消证券、期货、寿险外资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证监会于7月5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完善证券行业基础制度,证监会于7月5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

  证监会表示,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为防患于未然,国务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实施救助。

  有分析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券商本身并没有更多的“造血”功能,流动性获得渠道相对有限,容易暴露风险。而且,受到此前银行业突发事件影响,非银机构流动性承压。此次《管理规定》的出台是近期支持头部券商流动性举措的延伸,有助于缓解流动性分层对非银机构的冲击,能更好地支持券商发挥流动性供给桥梁的作用。

  6月份,多家头部券商发布公告表示提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在当前中小银行自身受市场风险情绪影响流动性释出能力受限的背景下,选择头部券商作为释放流动性的桥梁,其原因在于,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券商的市场化经营程度更高,风险识别与理性定价能力更强,能够较快缓解当前针对非银的“一刀切”、“齐步走”问题。并且,通过头部券商作为流动性支持渠道,也可凸显定向滴灌性质,能够有效避免市场产生“大水漫灌”预期。

  整体来看,《管理规定》遵循全面性、审慎稳健、合理分配、救助与约束匹配四个原则。强调在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时,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等。

  同时,还明确了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包括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并明确,只有当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时,才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投保基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在使用情形、使用程序、强化约束等多个方面作出限定和明确,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在强化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的1.5倍以上;限定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

  上述分析人士认为,明确表示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规模,这也是对券商自身风险的管控措施。《管理规定》也完善了券商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基础制度建设。(刘琪)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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