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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杠杆提投顾门槛 私募资管新规强监管重规范
发布时间:2016-07-18 10:43 | 来源:证券时报


  上周五,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以加强对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与规范。新规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一位资管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在于规范行业近年来高杠杆、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混乱,降低杠杆倍数、不得承诺保本、提高私募投顾门槛等措施有利于私募资管行业回归投资本源。证券投资是风险投资,过去鱼龙混杂,保本及过度高杠杆等宣传扭曲行业本质并带来市场极端风险产生。

  在新规出台的当天晚上,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券商资管人士,受访者均表示正忙于学习新规。有受访人士表示,此前征求意见后,不少产品都按照新规来操作,但仍有很多产品需要调整,“新规要求更严了,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新规在结构化产品的杠杆、禁止宣传保本和预期收益率、私募投资顾问资格、“资金池”业务、新老划断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结构化产品的杠杆方面,新规明确规定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明确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而此前这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可以做到10倍;通过穿透式监管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不得对结构化产品的优先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在私募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方面,新规禁止资管产品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销售材料不得采取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产品名称中不得有“保本”字样,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同时,禁止以份额拆分转让、提供短期借贷、同一融资项目多期发行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法定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在提高投资顾问相关机构门槛方面,新规规定,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建议,符合提供投资建议的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其次,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新规还明确私募资管计划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列举6种资金池情形,相较之前规定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未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资金兑付前期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等禁止行为。

  为做好“新老划断”,新规明确对结构化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保本型产品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保本周期到期后应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对于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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