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科创企业、科研院所、科创服务机构等迎来政策大礼包——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现代产业发展,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中央驻鲁单位亦可参照《意见》享受相关政策。
《意见》提出,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不设绩效支出、劳务费等科目比例限制,强化项目成果产出评价。
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实施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海外人才。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支持。
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合理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建项目自主权,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试点。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对按照有关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承认,并根据职责权限落实相关事项。
完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际顶尖科学家实验室”。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事业单位性质的供给方单位,获取的服务收入及补助资金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山东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王亚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