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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布时间:2019-07-05 14:12 | 来源:河北日报


经河北省政府同意,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河北省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幅度为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左右,将惠及454万退休人员。

今年是河北省2005年以来连续第15次调整养老金,也是自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4次同步调整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确保7月底前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按照国家规定,今年的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继续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各类退休人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调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增加22元。

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8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至不满26年期间的增加9元,满26年及以上的增加19元。

倾斜调整。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满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加40元;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负伤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增资额达不到企业平均调整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记者 邢杰冉)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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