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一业一会”格局让各行业协会商会处于“垄断”地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不高。近日,省民政厅出台《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解决办法:行业协会商会可实行“一业多会”。发起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发起人和会员组成不重叠、不增加会员会费负担的前提下,可以成立2-3个业务领域相近的行业协会商会。
“目前,全省正在大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双招双引’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能更好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会员的积极性,也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姬升峰介绍,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不断深入,社会组织新老政策“打架”,造成登记管理机关和办事群众左右为难。为此,《意见》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定进行了突破和创新,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一业多会”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规定,我省设区市只能登记省内其他市的商会和外省异地商会,县只能登记外省异地商会。这一规定,限制一部分企业家的需求,影响了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成效。”姬升峰说,本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会登记范围,并放宽异地商会会员和负责人条件。
按照《意见》,设区市、县(市区)既可以登记外省异地商会,也可以登记本设区市以外的省内市级、县级异地商会。同时,异地商会会员可以是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也可以是籍贯为原籍地的自然人在注册登记地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异地商会拟任法定代表人,也不再受原籍地身份证限制,只要原籍地党委、政府或工商联有明确支持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就优先予以受理。
针对社会组织“注销难”问题,《意见》提出,社会组织三年以上不开展活动,无法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的,在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履行规定公告程序、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社会组织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的,在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承诺注销后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风险、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截至2018年底,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总数为4475家,其中省本级405家,遍布经济、金融、文化等各个领域。全省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3153家,其中省级102家。(记者 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