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买的股票里,那些上市公司有没有环境污点?这可能很难找到答案,因为上市公司大多对投资者屏蔽了这些信息。
12月21日,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与北京化工大学联合发布《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8年)》,这是两家单位连续第七次发布这一报告。
《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沪深股市上市公司总计3567家,已发布相关环境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有效样本企业共928家,不足三成,未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报告的企业数量共2639家。
这意味着,逾七成上市公司未披露环境报告,而且受到环保处罚的企业,也都大多采取“捂盖子”的方式,不向公众说明。这可不是个小问题,应当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完善相关制度,还社会公众知情权。
环境责任信息披露逐年提升,但仍有不少企业致力“家丑不外扬”
那么,在上市公司中,有没有环境报告披露做得好的?有!
根据《报告》,2018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评价排名前十的企业为:复星医药、科伦药业、景兴纸业、恒邦股份、粤桂股份、京东方A、中集集团、驰宏锌锗、中国铝业、海亮股份,评级均为四星半级。
实际上,近两年来重视环境报告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有逐步增加的趋势。《报告》显示,2018年已发布环境报告的企业数量共928家,比2017年增加了71家。这928家上市公司中,属于国家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有76家,总体平均得分为40.69,各项指标得分均高于总体企业平均得分。
而且,发布环境报告的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明显提升,总体平均得分约33.14分,相比2017年指数分数提升6.32%。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未发布环境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公开信息显示,山西三维涉违法倾倒工业废渣,先河环保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沙钢集团涉工业固废污染土壤水体,蓝丰生化涉固废污染,罗平锌电涉重金属污染,辉丰股份涉有害废水偷排,华自科技、渤海股份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这些公司均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国家、省、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家丑不外扬”,目前还是很多上市公司的常态。今年,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葛察忠、李晓亮等专家也曾以377家上市公司为对象,全面评估了一般性环境信息和环境处罚信息的披露合规性情况。研究发现,目前上市公司针对重大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近乎零披露。
相关监管信息显示,2017年,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涉及885家上市公司、2916起(次),其中重大处罚501家、1121起(次)。专家评估发现,22家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占比仅为2.49%;21家披露了重大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占比仅为4.19%。
重大处罚信息披露缺失,惩戒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是规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重要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环境信息的基本制度,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前提,也是金融市场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基于环境监管数据与互联网大数据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可以很容易勾勒出一个企业的环境行为样貌,其标签化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李晓亮表示,信息手段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低成本、高效益、自适应的作用,通过比较正式的渠道进行公布、发表的信息披露,起到的作用更大。
逾七成的上市公司不愿主动披露环境责任信息,尤其对重大环境行政处罚信息闭口不谈,为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葛察忠说,目前,我国尚无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统一、明确的法律解释,生态环境部门也无统一的“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标准。标准都没明确,企业自然可以逃避信息披露。
还有,信息沟通交换机制仍不通畅,且缺乏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披实情的系统跟踪评估,也是监管的一个短板。2017年6月,生态环境部与证监会签署《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约定定期交换上市公司清单与重点排污单位清单,但未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葛察忠介绍,目前,针对受到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已有诸多限制措施。比如,在发行股份、定向增发及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将实行24—60个月不等的限制。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政策,受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的所有企业,会在银行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等各种税收优惠等方面受到限制。
但由于企业存在披露不合规问题,相关机构对企业的重大环境违规不了解,在其发债和增发股份等方面仍然可能“开绿灯”。
“目前针对环境违法企业的严厉惩戒手段不少,但因为标准缺失与披露不完善,这些手段面临有劲儿没处使的尴尬境地。”葛察忠说,本可以“一步处罚、步步受限”,但由于信息披露不到位、相关部门采信不完全,本应自动触发的限制政策并未有效激活,处于“沉睡状态”,没能发挥其助推环境保护的效力。
针对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不能坐视不管。《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2018年)》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强化政策协同引导作用、重视企业环境基础信息的整合、兼顾多方期望诉求、借鉴国外优秀实践等等。
葛察忠、李晓亮等专家也建议,环保、证监部门尽快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让现有对污染企业的限制手段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建议生态环境部制定《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定义与标准。其次,建议生态环境部协调证监部门,依据已有证券法规,进一步明确将“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纳入“重大事件”范畴,须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第三,研究建立“一般性环境信息”与“重要环境信息”兼顾的强制披露制度。
李晓亮透露,受有关方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正在就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进行制度研究工作,包括建立分级分类披露体系,研究环境责任报告制度,探索企业环境会计与审计制度等,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报告信息披露,提升环境监管和惩处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