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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二审被判赔大众点评323万元
发布时间:2017-09-05 14:42 |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9月5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宣判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公司需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汉涛公司运营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

  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上积累着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也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其中大部分信息来自于大众点评网。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性替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实质性替代缺乏事实依据,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大众点评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已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必然会使汉涛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了行为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积极效果与对原告造成损害的衡量、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大量全文使用信息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汉涛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两款产品的市场地位、百度公司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汉涛公司获取点评信息的难易程度,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上海知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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