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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投资须重视合规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2017-06-28 12:11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 法制日报记者 王晓雁

  “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国家之多、范围之广、层次之深,是以往任何国际战略所无法比拟的,沿线众多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法律等方面千差万别,我国企业在如此复杂的区域环境中进行经济往来,产生各类商事纠纷在所难免。如何面对不断增加的国际商事纠纷?巨额损失谁来埋单?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何适应这种全新环境下的多元需求?

  6月25日,“一带一路”法治实践与服务创新论坛暨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以下简称论坛)在深圳召开。在论坛上,专家呼吁,“一带一路”建设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全新事业,对于企业来说,要将前期的合规工作置于和投资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构建诉讼、仲裁、调解统一且多元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

  “走出去”前,做好合规工作刻不容缓

  本次论坛的一大亮点,是《2016-2017中国合规及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以下简称合规报告)的发布,报告发布方是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荷兰威科集团以及方达律师事务所。合规报告专门列出一章,介绍了对外投资中的合规尽职调查。

  “之所以做这种安排,就是因为中国企业因合规工作没有做到位,给走出去投资带来了巨大损失。诸多海外执法案件让中国企业意识到反腐败、反洗钱、出口管制、信息安全合规的重要性。”合规报告主笔团队成员、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何璇介绍,为此,其团队联系了三百家各种类型企业的合规和法务人员,其中有大型国企、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合规法务人员进行了翔实的调研。

  合规报告强调,企业一定要重视对外投资中的合规尽职调查。“许多企业投资前没有进行合规尽职调查,投后发现目标公司的内控混乱、大量关联交易、资产转移,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些都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赵何璇说。

  如何开展对外投资中的合规尽职调查?合规报告也给出了非常具有操作性的方案,包括公开信息检索、合规尽职调查问卷、背景调查、文件审阅、财务账务审查、管理层访谈以及现场调查等。

  在投资和收购海外企业的时候,合规报告建议中国企业要根据投资企业充分进行合规评估,在投资谈判过程中,对于投资合作条款加入相应的完善投资合规条款,对中国企业的权利义务进行保障,并对投资后的企业进行风控管控上的提升,确保我们在海外并购行为中把海外风险降到最低。

  合规报告评议嘉宾、招商局集团高级顾问王春阁指出,中国企业在构建海外合规体系过程中,必须建立专门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和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全程合规监控;除决策前和决策阶段的合规调查外,必须建立专门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和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全程合规监控。

  顶层设计方案:“一中心+三机构”布局

  2017年4月,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与律商联讯联合发布了《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有31%的被访者提及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曾遭遇法律程序或处罚,整体看,遭遇民事诉讼和仲裁的企业较多。

  报告主笔、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功远律师在论坛上建议,中国应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建立“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既能满足包括广大中资企业在内的各国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同时也可保障中国企业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话语权。

  关于“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的架构设计,唐功远建议构建诉讼、仲裁、调解统一且多元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一中心+三机构”布局。所谓“一中心”指“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协调中心;三机构分别指国际商事法庭、国际仲裁中心、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商事法庭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设立,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调解中心可由亚投行主导设立。

  唐功远建议,“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步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一中心”和“三机构”。

  第二步是推广“一中心+三机构”逐步完善配套机制,在区域上可优先在自贸区推广;在行业领域上可优先于工程领域,逐渐扩展至投资、金融、商事、海事领域。

  第三步是完善配套机制,包括人员配套、法律配套以及管理机制的配套。

  “走出去”后,中国律师服务也得跟上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中国对外承包市场份额一直领先,中国企业走出去了,中国法律服务却没有跟着一起走出国门。虽然见诸媒体的“一带一路”争议案件不多见,但这并不表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一帆风顺。

  2016年6月到2017年2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克江及其团队接受全国律协的委托,对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作用作了调研。在此次论坛上,刘克江律师分享了调研成果。

  调研报告显示,在我国,没有一家律所的涉外律师比例超过50%;85%的律所,涉外律师比例低于25%。不仅如此,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所比例也很低,根据调研,省级律协辖区内律师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比例为33%。

  “到海外设立律师所,此举意味着给中国涉外律师提供‘航空母舰’,如果在海外都没有着陆点,势必严重影响者中国律师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刘克江认为,尽管中国已经有很多律师可以全世界飞来飞去,但是因为缺少足够的海外中国律师所分支机构,也就无法提供及时的本地化法律服务。

  与中国律师“走出去”整体情况相比,中国律师走进“一带一路”的状况更不容乐观。调研报告显示:中国律师走进“一带一路”的意愿还不高,目前,中国律师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以美国、欧盟、香港、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主。

  为提高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调研报告提出多项建议,包括鼓励中国律师事务所到境外中国投资相对集中和经贸往来频繁的区域收购兼并当地律师事务所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对中国本土律师的涉外业务培训,提高本土律师的涉外服务能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鼓励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等。

  针对目前中国律师所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占比低、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律所比例也很低的情况,刘克江希望接下来能从多方面提高律所和律师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企业的海外利益到哪儿,律师也要跟到哪儿!”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在论坛上也赞同刘克江的观点。他以深圳为例,称目前深圳市司法局正在努力壮大深圳法治资源,推行包括培植法律服务机构、引进法律服务人才等举措,此外还要为壮大企业法务部门做好服务,使深圳的法律服务业尽快与特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

  本次论坛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携手深圳市司法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共同主办。会议得到了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和深圳博林集团的特别支持。制图/李晓军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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