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9日电 邹某曾是一名年薪上百万元的投行精英,担任原中国某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投资银行部大客户项目组的人力资源调配工作。
2011年1月21日至24日期间,邹某在安排Y公司重组项目组成员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与项目组负责人沟通以及与投行部运营管理工作人员的邮件往来,知悉了Y公司的重组事项。邹某因担心自己的全职妻子张某在家无聊,“想给妻子找点事做”,于是将该消息告知其妻子,2011年1月24日至2月11日期间,张某利用其小舅妈倪某和父亲张某的股票账户先后买入Y公司股票77万股,动用资金340余万元。2月22日至3月4日,累计卖出成交Y公司股票41万股,3月14日停牌前持有Y公司股票36万股,6月13日复牌时卖出部分Y公司股票,账面浮盈14余万元。
2012年8月11日,邹某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16日,邹某因涉嫌内幕交易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审判。
邹某坦言,自己之所以涉嫌内幕交易,主要跟妻子有关系。妻子张某大学主修语言类专业,对证券投资类信息并不了解。2011年1月,妻子从邹某处得知Y公司的内幕消息后,随即于1月24日周一开盘后,将账户中原有股票全数抛出,开始大量下单买入Y公司。然而,由于妻子买得“过头”了,当邹某获知妻子用小舅妈倪某的账户买进了77万股Y公司后,十分担心,便要求妻子尽快减持。妻子按照邹某的指示先抛出了近一半,并将这笔钱转至了自己父亲张某的账户上。原先计划用这笔钱买房子,但后因未谈妥,资金被再次转入张某的股票账户,继续购买了Y公司。邹某和妻子夫唱妇随股市淘金的做法最终被交易所监控发现,证监会随即展开立案调查。
本案是典型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其特点是投资银行部门后台管理人员涉嫌内幕交易,属于新型投行人员违法违规。邹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规定的情形。
本案也是通过近亲属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很多投资者可能会认为只要自己不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就可以买卖证券,但是《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已明确将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人群限定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同时,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又明确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也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资本市场是信息的市场,上市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内幕信息,通过合法合规渠道公开披露,保证广大投资者公开平等获得信息。少数人的内幕交易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盘剥和侵害。在广大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监管部门强化监管的大背景下,任何内幕交易将越来越难以遁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