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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招股说明书存虚假记载 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仍被重罚
发布时间:2016-09-03 09:07 |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左永刚

  9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证监会近日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别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和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其中,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4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决定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另外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短线交易案中,施建刚因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在另1宗内幕交易案中,李谦、辛其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李谦违法所得约15.7万元,并处以约15.7万元罚款;对辛其兴处以5万元罚款。

  在3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鹏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审计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财务报表和2011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要求,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鹏城所已注销,不再处罚)。

  2014年5月份,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利安达)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在本次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205万元,并处以2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晶、田小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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