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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净值、损失承担情况等信息 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被出具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2-01-07 10:08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5日讯(记者 张明江) 重庆证监局今日对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函中显示,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至2017年二季度期间该基金各季度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情况等季报信息,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该基金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年报信息。

  以下为警示函全文:

 

  重庆九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你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截至检查日,你企业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至2017年二季度期间该基金各季度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和投资组合情况等季报信息,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该基金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年报信息。也未向投资者披露重庆永安信九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清算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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