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邦
12月29日,资本邦了解到,根据2021年12月24日广西证监局公布的两份决定书显示,原大成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蒋卫强,在任职的近4年时间里,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趋同交易股票245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6.69亿元,盈利575.29万元。
对此,广西证监局认为,蒋卫强上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蒋卫强的上述违法事实,交易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所列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应蒋卫强的要求,广西证监局于2021年10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蒋卫强提出了四点申辩理由:一是本案属于“跟随型”交易,社会危害性低。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了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是本案现有证据只是证明蒋卫强具有查看信息的权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其何时查看哪一项具体非公开信息,工作期间存在外出、出差、休假情况,且部分股票交易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属于自主决策,并非趋同交易,属于巧合,对应的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应予扣除。四是沪深交易所计算趋同交易金额和盈利金额的数据不包含开市前委托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综上,蒋卫强请求调减市场禁入年限,定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幅度内,同时还请求调减违法交易和违法所得金额,将罚款倍数定为1倍。
但广西证监局经过复核,针对上述四点申辩理由也一一给出回应。广西证监局认为,第一,本案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了“跟随型”交易的因素。第二,蒋卫强不存在主动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其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已经充分考量。第三,经核实,蒋卫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关于本案认定的部分违法交易是自主决策的理由不成立,本案认定的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第四,趋同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根据本案证据认定,沪深交易所的计算数据仅是提供参考,开市前委托交易时间并不影响本案趋同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
最终,广西证监局对蒋卫强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且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同时,对蒋卫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75.29万元,并处以1725.88万元罚款,合计罚没2301.17万元。
根据市场消息,大成基金获悉此消息,深表痛心。公司表示,蒋卫强上述行为属个人行为,其年初已从公司离职,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正常。大成基金一贯遵循“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经营理念,对公司员工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未来将继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因“老鼠仓”获罪已有数例,涉及的机构包括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些涉案人员或为投资经理或为部门经理,例如交银稳健原基金经理郑拓、交银施罗德基金原投资总监李旭利等。
业内人士指出,在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过程中,一些机构从业人员乃至监管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抢先于客户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以达到谋取利益或躲避风险的目的。这是一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自肥的非法行为,其将本应属于股民的盈利偷偷侵蚀,所以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