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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12月公告向控股子公司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海川公司)增资49.5亿元后,华发股份(600325)近日再次公告拟按持股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增资198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两个年度,即2019年、2020年度,海川公司净利润均为亏损,合计亏损过亿元。另外,海川公司今年上半年的营收还显示为0万元。
再向控股子公司增资198亿元、上次已增资49.5亿元
10月19日,华发股份披露《关于对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称公司拟与关联方按持股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川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海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10亿元)。上述增资均以现金方式进行。本次增资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根据公告,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积极把握战略发展机遇,推进公司战略布局,满足公司房地产项目拓展需要,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川公司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对海川公司进行两次增资共计1,990,050.00万元(199.005亿元),其中公司增资990,050万元(注册资本25,061.48万元,资本公积964,988.52万元),增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上述增资完成后,可在充分利用各股东方资金及品牌优势的基础上,将海川公司打造成为公司在全国各区域进行项目拓展的平台公司。
华发股份表示,为进一步满足公司房地产项目拓展及开发建设资金需要,海川公司各股东拟再次按照持股比例对海川公司增资合计3,980,099.5025万元(398亿元),具体如下:目前,公司持有海川公司49.75%股权,珠海华发城市运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城运”)持股49.75%股权,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持股 0.5%股权。
据上述公告,本次合计增资3,980,099.5025万元(398亿元),各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公司出资1,980,099.5025万元(198亿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4,688.52万元,1,955,410.98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华发城运出资1,980,099.5025万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4,688.52万元,1,955,410.98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城建集团出资19,900.4975万元,其中248.13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9,652.367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需要注意的是,华发股份上次对海川公司增资即今年5月26日公告显示,本次合计增资995,025.00万元,各股东均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增资:公司出资49.5025亿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2,268.28万元,482,756.7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华发城运出资49.5025亿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2,268.28万元,482,756.7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城建集团出资0.4975亿元,其中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23.30万元,4,851.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年度业绩接连亏损:2019年亏损1.37亿元、2020年亏损204万元
对于向海川公司增资,华发股份可谓“一腔热血”。华发股份表示,作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房地产项目拓展平台公司,本次增资进一步增强了海川公司在全国各区域进行房地产项目拓展的实力,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目标公司拥有的资源和优势达到产业经营和资本经营的良性互补,积极拓展房地产项目资源,持续增加公司土地储备,满足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需求,是公司积极推进战略布局,持续获取有竞争力优势项目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然而,从海川公司最近两年的业绩来看,似乎给投资者“泼了一盆冷水”。
上述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川公司资产总额为66.91亿元,净资产为63.71亿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46.5617万元,净利润为-204.4810万元。
(图片来源:巨潮资讯网)
另外,据华发股份去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对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海川公司资产总额为7.79亿元,净资产为4.03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0.09亿元,净利润为-1.37亿元。
(图片来源:巨潮资讯网)
另外,前述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川公司资产总额为150.07亿元,净资产为143.64亿元;2021年上半年度营业收入为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会展服务。
曾作为被告牵涉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去年曾被列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海川公司去年曾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于今年11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947496。
除此之外,海川公司还曾牵涉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覃某国、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银行(601988)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覃某国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96815.54元,支付利息、罚息直到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利息人民18240.11元,罚息人民币547.11元);2、请求判令被告覃某国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7322元;3、请求判令被告珠海市海川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覃某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海川公司签订的《华发未来荟项目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对于项目的预售商品房,被告海川公司作为项目购房贷款申请人的保证人,对贷款申请人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在贷款发放起至所购商品房办妥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前产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后,被告覃某国向被告海川公司购买珠海市香××区××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被告覃某国逾期还款,本案并无证据显示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故被告海川公司应按约对被告覃某国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